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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老吳與小謝兩人平日相處很不融洽。某日兩人又當街吵架,小林見狀即上前勸架,但事情愈演愈烈,老吳與小謝兩人竟當場打起來。因雙方用力過猛,雙雙掛彩,均有受傷,老吳與小謝兩人都告上法院,並均聲請法院傳在場之小林作證,小林因不想得罪兩人,故而不想出庭作證,可以嗎?
2.法律分析:
(1)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2)本件小林係在場親眼目睹老吳與小謝兩人打架之人,依上開法律規定,除有正當理由外,必須出庭作證,否則會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而且也會被拘提到庭作證。
3.結論:
小林若被法院通知到庭作證,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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