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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小明是公司管錢的員工,工作十多年均安分守己。豈料小明最近迷上股票,將全部資產ALL IN後慘賠到懷疑人生,小明心有不甘要東山再起。因苦無資金,小明就偷偷將公司的錢拿去股海再揚帆一次,此次大獲全勝並滿載而歸,小明賺大錢後,又偷偷把錢放回去公司,這樣有觸法嗎?
2.法律分析:
(1)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於本案,因業務侵占罪是即成犯,故於小明將其因業務而持有之公司款項挪用投資自己股票的當下,該罪即已成立。至於款項之後有無還回公司,只是犯後態度的問題,不影響業務侵占罪已成立之事實。
3.結論:
小明挪用公司款項投資股票,已經違反刑法336條第2項之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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