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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事實:
老謝與小吳係鄰居,平時相處就不是很融洽,常常發生爭執,小吳年輕氣盛,常常對老謝口出惡言,最近變本加厲,竟出言恐嚇,惟因小吳恐嚇時,並無第三者在場,老謝為蒐證必要,於是準備錄音筆,偷偷錄下小吳的恐嚇言詞,老謝懷疑他這樣的偷偷錄音,在法院實務上可否當成證據?老謝也擔心他偷偷錄音的行為是否觸法?
2.法律分析:
(1)私人監聽之行為,依刑法第315條之1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換句話說,通訊之一方私自錄音的蒐證行為,如果不是出於不法的目的,不僅不構成違法,且因該蒐證行為屬於保全證據所必要之作為,也不用先聲請法院許可,其所取得之錄音內容可當成證據,這是最高法院的見解,(請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
(2)依法院見解,本件老謝為蒐證必要,並非出於不法的目的,他偷偷錄音的內容,可以當成證據,老謝偷偷錄音的行為也不會觸法。
3.結論:
老謝偷偷錄音的內容可以當成證據,老謝偷偷錄音的行為也不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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