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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阿強是某高科技上市公司研發部主管,專門帶領該公司研發團隊研發高科技產品。某日該公司又研發出新產品,阿強為了慰勞研發部同仁辛勞,於是招待有功人員共六人至台北市中山區某酒店唱歌飲酒。酒酣耳熱之際,阿強竟脫口而出,說出該公司之此次新產品即將公開並將發布訊息,且表示該產品會使公司業績至少增加30%。該酒店小姐阿芳無意間得知該消息後,興奮無比,認為這下子可以大撈一筆,終於可以脫貧而不用天天在酒店陪酒。阿芳乃向該酒店預支一年薪水,並買進該高科技公司股票,數週後因該公司發表重大訊息表示有新產品上市,該公司股價隨即連續拉出五根漲停,阿芳因而獲利上千萬元。
2.法律分析:
(1)證券交易法第157之1條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2)證券交易法第157之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3)本件該高科技研發主管阿強係屬於上揭條文之「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阿芳在酒店內無意間聽到阿強講該公司的重大消息後,在該公司消息未公開前購買該公司股票,已觸犯證券交易法。
3.結論:
阿芳的購買股票行為已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內線交易罪,可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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