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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小美時常在臉書上公開分享自己的生活,張貼自己的自拍照。一天,因小美與同事小花發生爭執,小花為洩憤,在小美於臉書發布的照片下留言:「醜八怪、臭婊子」,小美的朋友見到小花留言均議論紛紛,小美知悉後非常憤怒,小美可否採取法律行動?應如何捍衛自己權利?
2.法律分析:
(1)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臭婊子」、「醜八怪」等文字,係單純謾罵、輕蔑之貶抑文字,此實為辱罵者欲使聽聞之公眾產生被辱罵者具有行為不檢人格所使用之抽象貶抑性用語,應屬刑法上「侮辱」範疇,又小美之臉書頁面設定為公開,則小花之謾罵行為自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中為之,故小花應構成刑法上公然侮辱罪。
(4) 小美民事上可以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小花賠償精神慰撫金。
3.結論:
小美應可依據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向小花提出刑事告訴,待小花被起訴後附帶民事求償,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請求小花賠償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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