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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某日,事業經營有成的徐董收受客戶給付貨款的新台幣100萬元支票一張。不料在徐董將兌現前,竟不慎遺失,遍尋不著,試問徐董該如何向銀行取得100萬元票款?
2法律分析:
(1)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3條: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付款行庫應即將「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交票據交換所,並於掛失止付票據經提示退票時,將該「通知書」及「申報書」一併送達票據交換所。
(2)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4條: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書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為止付之通知。
(3)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2項: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4)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5)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6)民事訴訟法第565條: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3.結論:
(1)徐董應先向遺失支票所在地的警察局報案,並填寫「遺失票據申報書」;
(2)持「遺失票據申報書」向付款銀行申請止付票據,並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
(3)向付款銀行申請止付票據後五日內,具狀向票據管轄地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聲請公示催告書狀之法院收狀證明交由付款銀行備查
(4)法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再向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上(毋庸刊登費用)
(5)法院裁定之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正本及法院網站公告截圖,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6)法院開庭時,到庭說明支票遺失之相關狀況
(7)持法院除權判決正本,至付款行庫領取遺失支票票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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