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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阿明與小花於 109 年結婚,兩人育有一子,然阿明與 110 年經由工作機會認識漂亮的小美,阿明對於小美的美貌驚為天人,於是隱瞞自身已婚之身分並對小美展開熱烈的追求,小美也有感於阿明的帥氣,兩人嗣後即順利交往並發生性關係。但過沒多久,小美就從旁人處得知阿明已婚了。小美對於自己成為小三不敢置信,終日以淚洗面。則小美是否能對阿明提起損害賠償?
2.法律分析: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且所謂貞操權,乃以性之尊嚴及性自主為內容之權利,其保護之法益在於保障任何人均得以自由之意思為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之人格權。其以強暴、威逼或權勢,違背其意志而與之性交者,固屬對於貞操權之不法侵害。如其係得同意而與之性交者,原則上雖非侵害貞操權,惟如其係以欺騙、欺其年輕識淺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得同意者,其手段仍屬背於善良風俗,且其所取得之同意具有瑕疵,無從阻卻違法,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而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涉及其性交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自屬關係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其隱匿已婚之事實,致被害人於不知之情形下同意性交,則該同意顯有瑕疵而無從阻卻違法性。
(4)阿明隱瞞自身已婚身分,詐欺小美並為性行為,小美得以貞操權受侵害為由,向阿明請求民法第184條損害賠償
3.結論:
小美得依民法第 184 條規定向阿明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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