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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內容:
阿成跟婷婷是一對夫妻,阿成負責在外工作,婷婷則幫忙打理家庭。一日阿成騎摩托車前往工作的路上,遭逆向而來的貨車撞擊,當場倒地不起。阿成被路人緊急送醫後,醫師診斷認為阿成的傷勢應休養兩個月,並請專人照護一個月。但因阿成受傷後無法工作,無力負擔看護費用,只能由婷婷照護阿成一個月。試問阿成能否向貨車司機,請求相當於一個月之看護費用?
2.法律分析: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第1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 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
(3) 阿成受傷後需要由專人照護一個月,已符合民法第193條「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情況。婷婷雖然是阿成的老婆,基於夫妻之情照護受傷的阿成,讓阿成沒有實際支出看護費用,但婷婷照護阿成所付出的勞動力,仍能比照一般看護的行情,向貨車司機求償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
3.結論:
阿成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第193條第1項規定,向貨車司機求償相當於一個月看護費用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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