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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子女也能繼承遺產?
小劉為一奉公守法公務員,因生性儉樸,存有龐大財產,小劉結婚多年,育有一兒,小劉對兒子十分溺愛,在小劉呵護下,兒子平安長大且事業有成。豈料,小劉近來身體虛弱,終年臥病在床,僅有老伴相依為命,兒子卻對小劉不聞不問,在未有正當理由情況下,已多年未曾探視小劉,請問小劉百年後,兒子是否能繼承小劉所遺留之遺產?
這問題其實在民法第1145條即有規定(不肖子女條款):「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而民法第1145條第1項多為繼承人針對被繼承人有積極殺害或是竄改、隱匿遺囑之行為,而法條直接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若是本件案例中,小劉兒子僅是消極的不探視父親,是否算是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有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若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而繼承人無正當理由始終不與探視者,仍該當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重大虐待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參照)。
由上可知,依目前實務見解,至少認為施加毆打、惡意棄養,甚至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無正當理由而始終不予探視者,均屬重大虐待之行為。案例中小劉得依兒子正當理由,未曾探視自己為由,表示兒子不得繼承,表示後兒子依法即不得繼承小劉所遺留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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