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詐欺、毒品刑事辯護及侵害配偶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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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帳戶不起訴成功案例】帳戶借給家人卻因此被告詐欺?謙聖成功爭取不起訴

當事人先前因該帳戶平時已較少使用,遂將帳戶借給母親作為工作領款及日常收款之用。多年以來,該帳戶一直未曾出現任何異常情形,因此當事人也未特別意識到其中可能存在其他風險。直到某日,當事人原欲使用自己其他銀行帳戶進行一般轉帳時,卻突然發現帳戶交易異常,已無法正常使用。經向銀行查詢後,始知自己名下帳戶已遭通報為警示帳戶,並進一步連帶影響其他平時正常使用中的金融帳戶。當事人隨後向母親了解,才得知母親先前因誤信他人以投資虛擬貨幣、比特幣收款等說詞,將提款卡交由對方使用,並依對方指示代為提領款項。對方當時係以投資、代收款項等名義取信於母親,使母親誤以為僅是在協助處理一般金流,未料事後對方卻突然失去聯繫,電話不通、人也無從找尋。
當事人得知此事後,隨即前往住家附近派出所詢問警示帳戶的原因,並主動配合警方說明相關經過,經警方查詢後,發現有被害人遭詐騙大筆款項,其中一筆匯款曾流入當事人名下帳戶,因此該帳戶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其後,當事人也依警方指示製作筆錄,並另向銀行申請帳戶交易明細,以進一步釐清款項流向及實際情形。綜觀整起事件,當事人始終認為自己僅是單純將帳戶借予母親作為工作及生活使用,過去多年也未曾發生任何問題。對於母親後續遭他人以比特幣投資名義詐騙,甚至導致帳戶捲入詐欺金流一事,當事人事前毫不知情,也無從預見,卻因此背負「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而遭偵辦。
面對這些莫須有的指控,當事人一時之間也十分慌張,深怕自己因此背負刑事責任,甚至面臨入獄服刑的風險,便急忙向「專精詐欺案件」的謙聖尋求協助,希望透過專業辯護,替自己洗刷冤屈。
(一)當事人在第一時間,致電到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再由事務所的助理協助傳諮詢平台連結給當事人,當事人也向平台描述自己所遇到的狀況,再預約與王聖傑主持律師面談的時間。
(二)面談時,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安撫當事人忐忑不安的心情,再仔細聆聽當事人所描述的事發經過,並將事務所過往的成功案例以及承辦方式敘述給當事人聽。
(三)當事人深思熟慮後,決定委任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謙聖受委任後,由王聖傑主持律師率先釐清案件的來龍去脈、迅速擬定訴訟方針,再與所內的連家緯律師攜手合作。
(四)在法庭上,謙聖主張刑事案件的成立不能只看帳戶是否被拿去使用,更要看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該帳戶會被用來從事詐欺及洗錢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若要作成不利於被告的認定,更必須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不能只憑推測或懷疑。
謙聖進一步指出,卷內固然可以證明:被害人有將款項匯入當事人名下帳戶,且該帳戶後續確實遭他人提領、轉匯,客觀上確實成為詐騙金流的一環;但這些資料,最多只能證明帳戶被利用,尚不足以直接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此外,卷內另有相關供述可知,當事人之所以將帳戶交由家人使用,是基於母女間的信任關係,主觀上只是認為可供日常生活使用,並非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
再加上當事人本身沒有前科、素行尚可,且帳戶先前已由家人使用相當長一段時間而未出問題,從一般經驗法則來看,也難以直接推認當事人對後續詐騙用途已有預見。謙聖因此主張,本案雖有帳戶提供家人使用的客觀行為,但全案欠缺足夠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帳戶將被用作詐騙收款及洗錢工具,自不得逕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相繩。
最終,檢察官採納謙聖律師團隊的主張,認為本案雖有帳戶遭利用收受詐騙款項的事實,但依現有卷證,仍無法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也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涉犯上開罪嫌。
因此,檢察官認定本案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的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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