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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聊聊天、要幾張「清涼照」?網路誘騙兒少拍私密照,唯一結局就是重罪!
在社群軟體與交友App盛行的今天,網路是年輕人拓展交友圈的重要管道。然而,螢幕的另一端,潛藏著許多偽裝和善的惡狼,他們利用網路的匿名性,一步步引誘心智尚未成熟的兒少,要求對方傳送裸露、不雅的私密照片或影片。這種行為不只是道德淪喪,更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重罪,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嚴刑峻罰。本文將血淋淋地揭示此類犯罪的法律後果,給所有人心頭敲響最嚴厲的警鐘。
核心法條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法律規定,只要你用「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或「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或任何足以引起性慾、羞恥的物品,就構成犯罪。
【關鍵詞解析】
包含!這點非常重要。很多犯罪者會辯解:「是她自己拍了傳給我的,不是我拍的!」但法院的看法是,自行拍攝照片或影片,本身就是一種「創造」或「製造」影像的行為。因此,只要你「引誘」兒少「自己拍」私密照,你就構成了「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一、引誘成功(既遂犯):最重十年刑期 最常見的案例就是,成年人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8歲的少年,在聊天過程中,不斷要求對方拍攝並傳送裸露上半身、胸部或下體等部位的照片或影片。 一旦少年真的傳送了,犯罪就既遂。曾有判決案例,被告就是用這種手法分別引誘兩名少女,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引誘失敗(未遂犯):照樣要關! 千萬不要以為對方沒傳照片就沒事了。法律規定,這種犯罪的「未遂犯」也要處罰!
例如,有位許姓被告在網路上認識未成年少女後,傳訊息要求對方拍攝私密照供他觀覽。雖然少女最終沒有傳送,但他「要求」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引誘未遂」。法院認為,這種行為已嚴重影響少年身心發展,最終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7個月(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93號刑事判決參照。)。
你連照片都沒看到,就要被關超過一年半!
法官在量刑時,會考量犯罪動機、手段、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以及犯後態度等。
極度困難。法院通常認為,成年人理應知道法規禁令,卻為了一己私慾,去傷害心智不成熟的少年,這種行為客觀上難以引起任何同情,因此幾乎不可能適用《刑法》第59條的減刑規定。 即使辯稱雙方曾有感情糾葛,或是自己家庭經濟狀況不佳,都很難動搖法官的決心。
網路交友的界線必須清晰,尤其在與未成年人互動時,這條界線是絕對不容跨越的法律紅線。任何引誘、要求、暗示兒少傳送私密影像的行為,都是在摧毀一個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是在為自己預約一間牢房。
社會大眾應共同建立保護網,若發現任何可疑情事,請立即檢舉。而對於那些潛在的犯罪者,請記住,一時的色慾薰心,換來的將是漫長的刑期與終身的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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