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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車手既遂判6個月】成功適用減刑規定!加重詐欺罪也能有轉機|專辦詐欺案件律師分享
當事人年僅20歲,在找工作過程中誤信詐團訊息,擔任「面交車手」,在被害人住處出示偽造工作證與收據,順利面交取得新台幣80萬元。事後遭檢警查獲,以以下罪名起訴:
1、加重詐欺罪既遂(刑法第339條之4)
2、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3、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本案屬實際面交成功,為既遂,且涉款金額高,第一審法院本擬從重量刑。
本所即刻主張,依新法條規定,若:
▪️被告於偵查與審判中均自白
▪️並協助查獲共犯或有助扣押贓款
▪️即可依法減輕其刑。
➙本案中,當事人配合警方供述共犯特徵與行蹤,成功協助警方追查並逮捕收水成員一人,法院因此適用第47條規定,明確減輕刑度。
雖實際詐騙金額高達80萬元,但當事人已與被害人達成40萬元調解協議,並確實履行賠償進度(已給付11萬5千元,其餘分期),法院認為具誠意悔意,作為量刑參考。
▪️無任何詐欺組織管理地位
▪️僅為「被差遣」的取款車手
▪️無前科、案發時為學生,案發後任職速食店、積極生活自立
➙綜合考量背景、身分、態度,法院最終認為「雖為既遂,但仍應給予最低刑度之機會」。
▪️加重詐欺罪既遂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可向檢察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不影響先前緩刑案件,具續行觀察價值
➙這樣的判決結果,在近年實務中極為罕見,顯示透過專業辯護,即使是既遂犯也能有效翻轉結果,爭取最有利裁判。
依《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刑度為 1年以上7年以下,且屬重大財產犯罪。但若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於偵查與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並有協助查獲共犯或追回贓款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並非所有加重詐欺都一定無法緩刑,若具協助破案與悔意條件,仍有刑責降低的空間。
本所擅長處理各類詐欺案件,包括:
▪️面交車手(PK)
▪️收水車手
▪️銀行帳戶人頭/警示帳戶
▪️虛擬貨幣或網路貸款詐騙
➙我們清楚知道什麼時候該爭取不起訴,什麼時候該強攻減刑與緩刑。每一位當事人背後,都是一個未來,我們懂得如何透過法律,讓他們有再出發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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