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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撤銷告誡處分!變成告誡戶怎麼辦?】超過30天也能救!我們幫你從行政處分中翻案
很多人收到警方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所開立的「告誡處分書」,一時驚慌不知如何處理。
更常見的情況是:
➙案件經檢察官調查後獲得「不起訴處分」,卻早已超過告誡處分的30日訴願期限。
這時候,還能撤銷那張告誡處分書嗎?
➙答案是:可以,我們成功做到!
▪️我們近期協助一位當事人處理告誡處分爭議。
▪️當事人原因捲入刑事案件,警方依洗錢防制法進行調查,並對其作出告誡處分。
▪️後續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當事人並無任何犯罪故意或過失,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但當事人直到收到不起訴處分時,才發現自己曾被告誡,此時早已超過30日訴願期限。
1、原告誡處分已無依據存在
2、不起訴處分可證明當事人不具犯罪嫌疑
3、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職權撤銷要件
★最終,警察機關審酌理由後,同意撤銷原告誡處分,發函正式通知當事人撤銷結果!
很多人誤以為:「超過30天訴願期,就無法處理了。」
➙事實上,即便錯過法定期限,仍可透過律師協助向原處分機關聲請職權撤銷。
➙這是不同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平行救濟方式,同樣具有效果,且處理程序更簡便、時間更快!
「告誡處分」是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所為的行政處分,意思是警察機關認定你在處理金流上,有疏失或協助洗錢的疑慮,因此給予行政警告。
雖然這不是刑事有罪判決,但它仍屬正式行政處分,可能造成以下後果:
1、留下不良紀錄,未來遇類似案件會被高度懷疑
2、對個人誠信形象、銀行往來、求職等產生潛在負面影響
3、即使不起訴,也無法自動撤銷,需另行主張
★因此,積極撤銷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很多人搞混兩者,其實「告誡處分」是行政機關的處分行為;而「警示帳戶」則是金融機構對帳戶的防制措施,兩者法律效果與處理機制都不同。
▪️警示帳戶可由金管會、檢警通知銀行設置,需另案處理
▪️告誡處分則屬於個人行政處分,可依《行政程序法》聲請撤銷
無論您是否超過訴願期間、是否已拿到不起訴,我們都有處理經驗與成功案例。
♦ 全台可辦理,最快委任後兩天內完成聲請程序
♦ 拿回清白,避免被當作代罪羔羊
♦ 告不用自己與警局往返,我們全權處理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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