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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他騙我不是詐欺?—討論「詐欺」與「假性財產犯罪」
#為什麼他騙我不是詐欺?—討論「詐欺」與「假性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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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開始當律師以來
金錢糾紛也是許多朋友遇到困難,尋求律師幫助的領域
他把我的錢拐走了,這不算詐騙什麼才叫詐騙
他說要幫我○○,收了錢就沒下文了,為什麼我告詐欺告不成
因為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能認定行為人有「犯罪」
但並不是所有的糾紛都符合犯罪
一般的民事糾紛,應該透過法院「民事程序」解決
而也有人稱這類「本質上屬於解決債務的案件」為「假性財產犯罪」
因此我們就來談談「詐欺」與「假性財產犯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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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詐欺」?
依照 #刑法 第339條的規定
需要先有「1⃣️施用詐術」使人「2⃣️陷於錯誤」
進而「3⃣️交付財物/取得不法利益」,並且「4⃣️產生財產損害」為前提
同時也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的「5⃣️意圖」
這樣的情形才有可能算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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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也要注意因果關係
如果不是因為「施用詐術」的行為而「交付財物」,就不可能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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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
因為「民事」與「刑事」明顯不同
一般民眾交易,例如買賣、借款、承攬工程、#投資 等等
如果一方沒有履行,就會產生「債務不履行」,而這也是交易存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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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
在借貸關係中,債權人要承擔債務人還不出錢的風險
因此,債權人在借款前會衡量債務人的還債能力
而信用不佳的人也會難以貸款
進而避免「倒債」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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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朋友們不清楚法律的規定,面對財務糾紛時
往往會在衝動下,以自己常見的罪名報案提告
又或者想要「以刑逼民」迫使對方出來面對
但若是一般交易下風險所造成的爭議
在不符合刑事犯罪的要件下,應該尋求「民事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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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性財產犯罪」有什麼不同?
以最常見的「#借款」來說
在借款時,如果債務人沒有捏造、隱匿,導致債權人判斷錯誤
縱使債務人破產,也不能以「無法清償」直接認定債務人屬於詐欺
也曾有法院見解指出,風險評估應由當事人自行行使,除非法令或契約另有規範之外,若單純沒有主動說明,也不能完全與施用詐術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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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捏造「虛偽、不實的資料或文件」,又或者是以「假交易」的方式進行借款
更甚至目的是為了「詐貸」
使借款人陷於錯誤、出借款項,就可能構成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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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為人有沒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行為當下有沒有犯罪故意,將成為是否成立「財產犯罪」的關鍵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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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上「疑似」假性財產犯罪怎麼辦?
許多交易蘊含許多「話術」,使人陷入混亂之中
等到撕破臉後才會後知後覺
而龐大、複雜、以交付現金為主,欠缺匯款軌跡的金流
更加令人煩躁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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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債權人(被害人)」
建議立即向律師進行法律諮詢
若構成財產犯罪屬實,可由律師協助提起告訴
若只是債務糾紛,也可以請律師幫忙,除了透過起訴、調解、支付命令等方式追討債務之外
也可以藉由 #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避免債務人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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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債務人(行為人)」
同樣建議尋求律師的法律諮詢
畢竟刑事案件稍有不慎是要背負刑責,非同小可
儘速保障自己的權益、爭取有利空間是不容忽視!
若「刑事案件」獲得不起訴或無罪,不代表「民事訴訟」與「#債務」不用負責
同時,不論是刑事或民事程序上,「#調解」都是可以靈活運用的管道
因此,也建議行為人能夠正視既往的行為、積極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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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所有案件的處理都建議搜集相關證據、向律師 #法律諮詢
請律師從旁協助剖析事實,解決法律上的疑難雜症
提出完整的訴訟方向!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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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係提供個人觀點及個案實務見解,如有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士!】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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