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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定應執行刑:
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當刑事案件之被告,有多數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之日期以前,則可以聲請法院合併裁定被告應執行之刑。
但如有下列之情形,則不在此限: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誰可以聲請?
受刑人
法定代理人
配偶
但須留意定執行刑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換言之,如果已經法院判決之罪,並經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果又重複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將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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