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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頻傳 托嬰中心怎麼挑
當發現孩子在托嬰中心或幼兒園可能遭受虐待時,家長應該立即採取行動,仔細觀察孩子的行為變化,並與托嬰中心或幼兒園的負責人溝通,於了解情況後,及時介入並透過下列方式尋求救助。
依照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3條規定,托嬰中心有在室外出入口與室內的公共區域等空間,裝設攝影錄音設備。且設備必須可以提供清晰可供辨識、角度必須全面的彩色影像,同時也必須有明確的年、月、日、時、分等時間記錄。因此當懷疑孩子可能在托嬰中心或幼兒園遭受虐待時,家長除了可透過幼童受傷照片,及醫院診斷證明或相關人員的證詞蒐證外。也可向托嬰中心或幼兒園提供當時的監視器畫面,以確認是否有虐待行為發生。而托嬰中心原則上有依法提供的義務,並不得以提供影音資料會侵害他人的個資為理由而拒絕。
如果托嬰中心拒絕提供,或是無裝設監視器而無法提供,家長可以透過社會局或警方協助,合法調閱這些監控資料。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規定,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3 條規定,藉由社會局或當地縣市政府的協助,展開近一步調查,予以相關教師、教保人員、負責人等進行6萬到60萬元之罰款,以及停業與撤銷執照等裁罰措施。而依通常流程,相關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的2周內完成初步調查,並於3個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並同時給予受虐兒童妥善的輔導及照顧安排,協助提供心理服務資源,防止嬰幼兒長期心理影響。
如果確定有虐待行為,民眾可以透過刑事的告訴程序,向檢警機關清楚描述事件經過和收集的證據,並撰寫詳細的報案材料,包含事件描述、孩子的傷痕照片、醫療診斷證明及證人證詞等,協助檢警了解情況並對托嬰中心依行為提起刑法第277條以下傷害,以及兒少法第112條以下虐待或傷害罪、照顧者的特別刑責等規定,並依情形提起刑法304條強制罪與309條公然侮辱之刑事告訴。
根據刑法第309條以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公然侮辱行為,需依言論之表意脈絡,綜合行為人的個人程度、文句情境做是否造成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損害做判斷。於本案而言,教保員於其他學生及成人在之公開場合中,頻繁對小朋友長時間以噁男、他就是屎、骯髒第一名等語,對幼童進行言語上的羞辱,貶低幼兒人格,且依照幼教人員之個人經歷、程度,應有對言語字句之斟酌審認能力,卻仍於貶損他人之意思下,對幼兒做出影響個人社會評價之負面行為,因此縱然貶損對象為幼兒,但教保員的行為事實上,也已逾越一般大眾可以忍受的範圍,因此教保員的辱罵行為,也極有可能會被法院視為成立公然侮辱。
針對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的設立資料與評鑑情形等等資料,民眾可以透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開放的「全國教保資訊網」查詢幼兒園的設立資料、評鑑結果以及托育媒合平台,瞭解到托嬰中心的其他相關資訊。進一步瞭解園方基本資料、評鑑情況、收費標準及托育狀況。而利用媒合平台,家長也可以從中了解到,該托育人員的托育編號、技術證明、以及專業領域技能、收費及目前托育人數,及托嬰中心負責人資料以及育兒等違法紀錄。
家長在選擇托嬰中心或幼兒園前,除了確認前述保母證照、或幼兒園評價與托嬰中心的實際參訪及價漲直接的觀察,也是挑選合適托嬰中心與幼兒園的一大重點!
除了確認環境、園內動線是否安全外(ex.廁所是否與教室相近、廚房位置是否與活動區域重疊、有無隱密隔間藏匿學生躲避查核、保健室設置…),實際走訪學校,更可以觀察學校的教育理念與實際做法是否有落差。若碰上午餐時間,更可進一步了解園內提供的菜色是否均衡營養,老師是否會根據孩子的食慾及食量,在孩子用餐時給予彈性空間。
三歲以前的孩子,要能與主要照顧者發展安全依附關係,才能有能健康的情緒與心理發展。為了讓孩子能有好的安全依附。法規便有明定,托嬰中心師生比,基本上為一比五。因此家長在接送孩子上下學或是挑選有幼兒園或托嬰中心時不妨先做觀察。避免出現老師因看管疏失而產生意外。
參訪或洽談時,可以藉由怎麼輔導教育「有問題」或「適應不良」的孩子,或確認園方對突發狀況的處理應變能力。例如詢問學校在孩子過敏氣喘或癲癇發作時的處理流程。若於參訪或洽談時,孩子也在,也可觀察園方與小孩的互動,是否良好Ex.臉上是否有微笑;說話的方式是用大人的姿態,還是能蹲下來,眼神注視著孩子說話;帶領孩子進行活動時,像是在交代一件流程,還是能用孩子能聽懂的語言,喚起興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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