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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責任有哪些 燒到鄰房可不賠
刑法上將火災責任區分為所謂放火罪以及失火罪,而在實務上兩者倒底如何做區分,責任上又有什麼差異呢?
所謂放火罪,顧名思義就是出於要燒毀目的,主動或被動的,使物品起火的行為,而由於行為出於故意或容任故意的惡意,因此依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放火罪來說,縱然想燒的物品,與實際燒的物品不同,但只要已經做到點燃的動作,就已經成立了放火的構成要件,因此倘若甲於行車糾紛後,為挾怨報復故意放火燒毀乙停於騎樓的機車,而忽視騎樓周遭存放諸多易燃物品以致起火時延燒到整棟騎樓建築,此時縱然甲沒有想要燒毀騎樓,其行為也會因已放火燃燒,而被認定屬公共危險罪中放火罪的範圍。
而所謂失火罪,則指對火災的發生,疏於注意而意外引發火勢。常見的情形例如:煮菜時忘記關火,造成鍋子空燒而釀成火災,或是電線老化產生短路、走火產生火災。而依照刑法第174條第3項規定,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也就是說,這些因疏於注意而引發火災的行為,雖非出於惡意,但為了避免火災發生,也提高一般大眾對火災發生與否的注意義務,是依照疏失程度,將予以相應的刑事處罰。
例如曾有某甲在使用行動電源時,將行動電源放置在床上等易燃物品附近,而發生行動電源過於老舊導致燃燒,此時甲又因外出無法及時發現燃燒情形,造成租屋處毀損。經消防機關調查起火原因後得知,甲的行動電源不僅已超過安全使用2年的年限,且在充電使用中,又疏於妥善注意,造成房屋裝潢、家具燒毀,因此經法院審理後認定甲應負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毀住宅以外之物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實務判決,並非所有意外失火狀況,火源方都需負擔延燒責任。舉例來說,在起火原因不明朗的火災情形,由於無法判斷火災歸則,因此部分時候法院會依據其他事實認定免於賠償,常見的情形有老舊公寓的電線自行走火,或是路邊菸蒂的自行燃燒等狀況。如若經調查證實起火處的管理人,已對消防設施作到相應的維護及準備,也有妥善遵守消防規範,此時法院的判決往往會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火災是由火源方的過失引起的,或者火災的起因被認定為無法控制的外部因素,而判定起火方對於鄰房的延燒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火災發生後,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調查資料,並由當地消防機關針對起火原因、對談紀錄觀察,甚至是建築配置圖等資料調查,近一步作成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並藉此判斷火災發生歸責比例。但如起火戶對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結果會存質疑或不服之情形,民眾也可在收到調查資料日起算15日內附具理由,比照行政機欄「訴願」之程序,申請由消防機關之上級之地方政府鑑委會,再次派員調查、鑑定火災原因作「認定」。並對地方鑑委會所作結果,再向內部消防署申請「再認定」,請求內政部再派員調查、鑑定火災原因。
不論引起火災事故方是基於故意還是過失,責任人都應對民眾出現財產、身體、生命上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的。因此災後第一步,建議民眾可以請求相關機關協助評估與公證損失,或透過拍照方式記錄屋損狀況並計算房屋重建成本、裝潢以及物品毀損等柱況,以利後續訴訟或協商需要。
依照消防機關辦理火災後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民眾在計算房屋毀損價值時,應以重建成本x折舊率計算。至於折舊率則依不同建材類別有所區分,民眾可以透過消防機構公布之標準作為計算參考。
所謂裝潢含括天花板、地板、地毯、門窗、牆壁、衣櫃、家具,也就是通常火災發生時,最需要計算的部分。倘若裝潢部分被燒損、煙熏至不堪使用的狀況時,則依照裝潢等級價值,每坪裝潢費1~5萬估算,並以裝潢總成本x裝潢已使用年數÷ (裝潢耐用年數+1) 計算。
舉例來說甲3年前購有新成屋25坪房一間,屋內水性漆粉刷(耐用5年)全毀,依照裝潢重至等即預估,為每坪1萬元,其裝潢費用計算,就會是:25坪X每坪1萬元X(屋齡3年/耐用年數+1年)
就其他商品、衣物、書畫及工藝品等物品,除民眾可提出明確購買價格外,原則上均應以社會上一般概念之評價估算。至於其中包含特殊且能舉證說明之物品、電腦軟體設計、著作等相關財產權則多半需以其他案例的舉證,來說明計算物品及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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