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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能退訂 建物瑕疵怎麼求償
一般來說,其實在預收屋的買賣中,只要民眾簽署「購屋買賣預約單」,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紅單」,並依約支付定金後,原則上就很難可以解約,且若民眾解約還可能需要付上一筆違約金。不過在以下三種狀況,買方是可以向賣方要求解除契約的
舉例來說,原先地板磁磚說好以A廠牌的特級磁磚,主打耐磨隔音,屋主考量家中寵物活動考量,因此決定購屋,結果事後發現建商所用磁磚卻是B廠牌的普通磁磚,大大影響屋主購屋時的期望。此時,因房屋建蓋狀況與契約有所不符,且影響屋主預期使用上的重大,買方依法自可主張解除契約。
另外,倘若建商遲遲未開工,或開工後因程序問題,有停工等情形,造成工程延宕時。民眾也是可以要求解約,並向建商賠償違約金及利息的。
實務上,就有一位林姓男子,再2020年初買了新北是一處預售屋,契約載明,原定2021年底將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可誰知工程整整延宕兩年,屋主因此決定向建商解約,而法院也定,建商縱然因疫情因素而無法順利建屋,但契約定立之初,疫情已然爆發,建商所定年限,自不得以疫情作為延宕藉口。
在先前幾支影片也有提到,預售屋交屋,若發生坪數誤差,依照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的規定,不足的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2%為限,如果是誤差若超過3%,不論是超過或不足,買方都可以解除契約。
最後提醒大家,民眾在買賣預售屋時,若擔心將來預售屋有爛尾,或是其他問題,希望解約時得以全身而退,民眾可以在支付定金時,將定金匯入「履約保證專戶」或「信託專戶」,如此,倘若遇到建商又工程延宕,或是其他交屋問題時,民眾可以取回定金的可能也可以更一步提高。
依據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當工地發生坍塌時,若有損害到鄰房結構時,定作人就施工或特定指示有過失,責任應由營造廠與建商一起負責。可倘若營造廠,在實際施作時,就坍塌發生原因沒有聽從建商人指示只是依照一般施工流程進行,鄰房的損害責任,就會由營造廠單獨責任!!
以基泰大直為例,表示連續壁崩了,造成旁邊民房受損,按照民法這是營造廠的責任,即使今天福益營造廠就是基泰投資的,但建商和營造廠是兩個獨立法人,在這樣的風險隔離下,未來在法律攻防上基泰是起造人,也只是業主的身份,很難被追究責任。
一般而言,若家中附近有建案工地進行開工時,民眾會收到鑑定通知,此時應盡可能配合調查,若日後發生損鄰事件,可以此做為住家受到損害的佐證,若當時未配合調查,卻發生損害狀況,因為損害狀況難以預計,因此住戶也就只能依法向施工單位提告求償,而較難以即時要求建商停工。
當住戶發現住家發生鄰損事件後,可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向台北市都發局申請協調損鄰疑義事件。而都發局在受理協調損鄰疑義事件申請後,就會通知起造人或承造人,在 14 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並在 30 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因施工而損害,並製作「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一並送至都發局備查。
都發局會根據起造人或承造人所提供的「初步安全認定書」判斷建築工程是否有停工的必要;並勘查鄰房是否因施工而損害,並製作「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通常都發局在判斷勘查時,可得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與鄰損受損疑義戶協商勘查日期及時間,並作成紀錄
在「初步安全認定書」做成後,經市政府判定,如果有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都發局將會勒令停工,並要求承造人和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並擬具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但如果「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只是若損害確實是因施工造成的,除非施工單位與受害住戶達成和解,否則就算完工,施工單位也無法取得使用執照。
基泰建設施工不當,導致台北市大直民宅塌陷,現行《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遭質疑讓建商「球員兼裁判」。對於鄰損是否為施工造成,由於現行由建商技師、建築師初部認定,北市府表示,未來將加入第三方公正單位覆核;住戶若對於認定不服,也可以要求第三方鑑定,市府會要求建方優先支付鑑定費用。因此,如果受鄰損的住戶對於鄰損初步認定、申訴的處理結果有不滿,民眾可以自行找尋可信任的第三方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並於建築工程最後一次樓版勘驗日前,檢附鑑定機構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送都發局。如鑑定結果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應予列管,未解除列管,該建案將無法取得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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