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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房子 可以要回來嗎
根據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若有以下兩種狀態者,贈與人得於之可行使撤銷贈與時,1年內為撤銷: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也就是說,父母在贈與房產給小孩後,倘若孩子不孝,做出傷害或其他不當對待父母行為,並被刑法認定有罪而處刑者,父母便有權可撤銷當初的贈與。
先前就有一男子,在接受父母打拚一輩子的千萬房地產,以及2家公司後,竟以惡毒言語公然詛咒母親「怎麼不去死」,男子母親深感痛心,決意提起民刑事訴訟,並聲請撤銷贈與房地產。全案經法官認定,男子對母親公然侮辱,造成母親的身心嚴重受創,判處該男子判拘役59天。而民事法院就依刑事受處罰的理由,依據前開民法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准許撤銷贈與。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符合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要件,才能撤銷贈與。不過須注意的是,所謂的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是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因此,父母想依照此款規定,主張撤銷贈與了話,父母必須證明自己的財產無法支應生活,也就是證明子女不扶養自己的話,將會活不下去,才可以撤銷贈與!!
再近一步詳細說明,不能維持生活的認定,除了從生理機能看外,實務上可以從 居住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 去計算,倘若父母自己的儲蓄,每月生活費低於20000至30000元時,父母也可以主張不能維持生活,向孩子主張撤銷贈與。
其實法律所講的「不孝條款」主要指,繼承權的喪失。依照民法第1145條一項第五款中,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且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進一步講解,所謂「虐待」之情事,其實並不僅限於身體上的凌虐或是毆打等肢體暴力,加諸被繼承人精神上的痛苦也在其中。也就是說,長期不理父母,或是忽視父母的生理需求、謾罵父母、讓需要幫助的父母,長期處於心理上高壓的狀態,其實都可能構成法律上的虐待情形。
至於虐待事實是否重大,依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須以客觀社會觀念衡量當事人間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後,再為具體之決定。簡單來說,就是指法院會以個案作判斷,並就繼承人之行為認定,其漠視父母、虐待父母的行為,是否達到一般社會常理所不能忍受之範圍。
撤銷贈與到底收不收贈與稅,其實應視贈與的標的,以及贈與的行為,進行到哪個階段為判斷。
贈與稅案件,基本上應視贈與標的是否已完成移轉決定。因此在不動產的贈與上,主要應以登記為主。根據財政部曾函釋: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已繳納的贈與稅,是可以申請退還的。反之,倘若面對已辦妥產權移轉登記者,因贈財產已屬「已流動」型態,無論贈與契約是否有違約或撤銷狀況,民眾還是得繳10%~ 20%的贈與稅!!
至於如何申請,民眾應檢具不動產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撤銷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申報文件、贈與人及受贈人同意撤銷贈與同意書、繳款書、核定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書、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等。否則申請可能遭到駁回,而無法退稅!!
依照民法第412條規定,所謂附負擔之贈與,指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因此,父母可以透過和子女之間簽訂附負擔的贈與契約,例如在贈與契約書上預先安排孩子每月至少應該探望父母幾次、父母可以在家住到最後等,作為贈予房產後子女必須履行的義務。否則的話,倘若子女對父母不予聞問,父母可以依法請求子女履行負擔,甚至撤銷贈與。
另外,父母親也可善用共有的方式,讓房屋由父母及小孩一起共有,進而限縮孩子對房屋的處分權,可以有效避免孩子隨意出賣房屋,讓自己無處可住,防止兒女不孝。再者,透過共有方式贈與,也可以達到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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