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mimud
安律師相談室-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中山區法律事務所
店家文章分享
法院監護權都怎麼判
夫妻離婚後,就必須決定由誰來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這就是所謂的「監護權」,一般來說,父母協議離婚時是可以同時約定監護權應該歸屬於哪一方,但如果雙方協議不成的話,只能向法院聲請調解,若調解再不成,就必須由法院決定監護權應歸屬於其中一方或是雙方共同行使。
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須依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考量子女的年齡與意願、父母的經濟狀況與意願等等,所以父母的收入只是法院審理過程中會考量的因素之一而已,並非唯一考量的點。
舉例來說,實務上也有發生過雖然爸爸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但法院考量平時都是由媽媽照顧小孩,而將監護權判給媽媽的例子,因此,監護權一定會判給經濟能力較佳的一方或是一定判給爸爸都是錯誤的觀念。
依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所以,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足夠的智識能力表達意願時,法院就應該要給予表達的機會,至於要透過什麼方式表達,可能是由法院委請社工進行訪視或是命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那如果未成年子女表達的意見與其最佳利益並無不合的話,法院於裁定時就應加以審酌。
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應對未成年子女負起保護教養的義務,但如果其未盡此責任或有其他不利未成年子女之情事,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可以為子女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民法第1055條第3項參照)。
舉例來說,如果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有家暴、多次讓小孩挨餓、不讓他方探視小孩等情形,這時候上面列舉的人就可以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夫妻離婚後,如果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協議不成的話,必須向法院聲請調解,若調解再不成,就必須由法院裁定決定監護權的歸屬,但此裁定通常需要經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才會有結果,所以有時候父母就會去聲請「暫時處分」,例如監護權裁定前子女監護權如何行使、每個月各帶幾天等。
法院在酌定監護權歸屬時,也會考量到「父母一方是否有妨害他方行使親權之行為」(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參照),此即所謂「友善父母」原則,所以如果有灌輸小孩不當觀念、在小孩面前惡意詆毀他方等行為,即違背此原則,這時候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就可以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裁定後不服的一方可以提起抗告救濟,若在暫時處分時有發生同樣情形的話,他方同樣可以提出抗告。
另外,就算裁定已經終局確定,因為憲法訴訟法規定「確定終局裁判」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所以針對酌定監護權或是交付未成年子女的終局確定裁定,不服之一方尚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子女主要生活地若改變,其必須面臨適應改變後生活習慣、學校教育及人際關係等問題,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有極為重要之影響,尤其隨著子女年紀漸漸長大,對居住地的改變更明顯會有適應的問題,所以法院在酌定或改定監護權時亦會審酌子女主要生活地在哪,不服法院裁定者可以提起抗告。同樣地,若於暫時處分情形有發生類似情形,他方亦得提起抗告。
承上所述,法院在改定或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審理過程中,只要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能力(法院多認為5歲以上的小孩就具備此能力),客觀上亦有向法院表達意見之可能,法院即應使其有表達之機會。另外,就暫時處分而言,因為家事事件的程序通常會持續好幾年,除了子女會漸漸長大而更有表達意見的能力外,有時候子女的意見也會改變,所以應該在暫時處分裁定過程中也讓子女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