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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跟扶養費怎麼分 離婚一定要給嗎
我國民法關於贍養費的規定,只有針對裁判離婚的情形,因此雙方若是協議離婚的話,依契約自由原則,可以自行協調是否給付贍養費以及他方應給付多少金額(例如:雙方約定離婚後每個月給付3萬元的生活費),雙方達成共識後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上,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該支付贍養費的約定即有法律效力。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據該條規定,在判決離婚之情形,若一方要向他方請求贍養費,需具備以下要件:
1.雙方是非自願的裁判離婚
2.請求人對於這段婚姻的終結無過失(例如:沒有家暴、外遇等離婚事由)
3.請求人離婚後生活會陷於困難(例如:請求人名下無財產,也因為健康因素而無法工作)
至於數額的部分,法院通常會以「滿足個人生活所需的最低消費需求」為主,並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請求人之年齡身分等等,訂出一個最適當的額度,最後並決定被請求人應一次給付或是分期給付。
台北市 |
32305元 |
新北市 |
23021元 |
桃園市 |
23422元 |
台中市 |
24775元 |
台南市 |
20745元 |
高雄市 |
23200元 |
(110年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雖然贍養費不一定都是男方給女方,但為了方便說明,我們就以男方應定期給女方贍養費當作例子做說明。
首先,假設雙方是裁判離婚,法院於判決中並有贍養費的給付金額與給付方式,原則上女方就算再婚,男方仍需支付贍養費,不可以任意停止支付,但若發生一方再婚,而有其他人可協助維持生活,無給付贍養費必要時,就應該要向法院提起「變更判決之訴」(民事訴訟法第397條),主張一方已經再婚,針對之後未到期部分請求法院判決不再給付。
至於,若雙方是協議離婚,並於離婚協議書中明文記載贍養費的給付條件、金額等,除非有記載說「女方再婚即不再給付」等條款,否則原則上男方仍有給付贍養費的義務,又若因沒有給付贍養費而遭女方提起訴訟,上法院時也可以向法院主張「情事變更」(民法第227條之2),請求法院判決無須再給付贍養費。
三、沒有贍養費,扶養費可以要?
贍養費依照民法第1057條規定,主要是在保障配偶的基本生存需求,讓離婚後會陷入生活困境的一方可以保有基本的生活水準,不至於因為離婚就無法生存。
扶養費的部分則是因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小孩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且這個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離婚就免除(民法第1116條之2),也與是否取得監護權無關,只要子女還未成年的話,父母就有扶養義務而必須支付扶養費,直到小孩成年為止。
由上可知,贍養費與扶養費除了目的上不同外,請求人之身分亦不相同,贍養費是保障配偶權利,扶養費則是基於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而來,因此就算沒有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還是可以向他方請求給付扶養費。
若雙方於離婚時並無協議扶養費的給付,基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作為主要照顧者一方還是可以向他方請求扶養費,數額的參考標準包括每人月消費支出、未成年子女之年齡身分所需等。
若協議離婚時,雙方於離婚協議書上有明文約定扶養費之數額與給付方式,這個協議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對方事後反悔或刁難而不付原本約定的數額,當事人須先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他方履行給付扶養費,判決確定後拿此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
雙方於離婚協議書上有明文約定扶養費的數額,但如果作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之一方,於照顧過程中發現需要增加支出之情形(例如:小孩突然罹患重大疾病,需要龐大的醫療費用支出),此時也可以向法院訴請變更扶養費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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