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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被告洩密 賠了錢還喪失監護權
隱私權為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為維持個人主體性與人格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之權利。因此縱然是在婚姻關係中,每個人仍為獨立的個體,對於隱私權的保護也不會因此減少。所以在婚姻中,配偶的行蹤定位、手機訊息、日記、消費紀錄等事項,甚至是病例,只要本人有期待不被他人窺探監視,就會屬於隱私權的保障範圍。
在最高法院的歷來判決裡,也有表明,配偶間固然互相負有忠貞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但並非就代表配偶之一方必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
在實務案例中,就有A女為掌握老公行蹤,自新婚起起便偷偷將對方手機開啟「Google地圖」應用程式「位置資訊分享」功能,進而將老公的位置分享到自己手機,A女老公整整被監控了8個月,才得知此事,憤而向A女提起妨害秘密的告訴,最終A女也依法被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
依刑法妨害秘密罪章規定,為保護個人隱私,無故拆封、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者,可能遭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所謂無故,就是指參照一般人的生活經驗法則,做客觀有無正當的理由的判斷。可在離婚案件中,針對外遇是否為正當理由,法院見解不一。
在法院的實務案例中,曾經有名黃姓男子,因多次外遇被妻子發現,妻子氣的在黃男的車上藏錄音筆,藉以蒐集外遇證據,最終也以半年來錄得的不當互動,在案情最後獲得100萬的民事賠償,但也因觸犯竊錄罪被判拘役50天。
根據判決表示,在判斷是否「無故」時,必須同時考慮到隱私保障、婚姻忠誠等等許多的不同面向,如果允許配偶的一方僅憑自己的主觀臆測,就能夠隨意檢視他方的社交生活,不僅壓縮了個人不受侵擾的空間,也容易造成彼此間的對立及不信任。
但在法院其他見解中,也有認為外遇對他方而言屬於極難忍受的事情,配偶為了調查外遇而竊錄對方的活動算是有正當理由,縱使竊錄也不至於觸犯刑法。
為避免兒童及少年因為涉及不當對待、毒品、家事事件、刑事案件、少年案件而遭洩露身分,使生活受到困擾或騷擾。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揭示或記載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兒童或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否則可能遭處2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鍰。
不過,在許多離婚案件中,訴訟當事人會選擇在社群媒體上發文分享,自己在離婚和親權事件中的怨、恨,並控訴另一方對兒女的不關心、不當對待。但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就可能侵害到未成年的隱私。
另外也有許多民眾認為,只要將名字、照片打馬賽克,就不違法!,可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所謂「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因此,只要能被一般大眾知道A為B的小孩,縱使A的名稱未被寫出,B的公開行為就有可能觸犯小孩的隱私權。
離婚訴訟中,涉及洩漏孩子隱私的案例並不少見,像是前幾年一位知名童星的母親驟然病逝,也讓多前年童星父母離異,爭奪孩子監護權等爭議,再次登上新聞版面。根據報導,這位星爸當初透過媒體,暗指孩子為受虐兒,而現在因童星母親告別式的爭議,又在社群媒體上,公開了童星本人的心理衡鑑評估報告、身心科診斷證明書等隱私資料,提供給特定媒體進行獨家報導,其中還包含了童星接受心理諮商過程的錄音檔。一連串行為引發兒少團體關注,並認為這樣的舉動不僅侵犯了童星的隱私權,也讓孩子除了面對喪親之痛,還得承受媒體報導、網友與公眾議論所導致的二次傷害
在監護權的判定中,對於友善父母的認定,除了經濟能力以及教育外,更重要的是父母如何應造一個,能讓來子健康成長的環境,作好孩子的避風港。因此倘若父母在訴訟時,毫無顧及孩子狀況,僅僅為了取得一紙判決,恣意的對孩子的至親作攻擊,要求孩子選邊站,或是隨意公開有關孩子隱私,造成兒童及少年成長中的阻礙,法院通常會認定,該父母並非友善父母,而選擇將監護權給予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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