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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是什麼 律師教你怎麼寫
所謂的婚前協議,就是指雙方在結婚前,就婚後可能面臨的種狀況,事先協議討論好。而其內容小至家務分配大致夫妻財產、小孩姓氏等,只要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狀況下,都是被法律所認可的。例如藝人麻衣,與其丈夫簽定的人妻協議,約定婚姻期間將承包20多項家務。以及曾出演大學生了沒的固定班底蘿莉塔,開出丈夫出軌要賠償300萬元的條件。還有像是郭富城、郭台銘以及王力宏與配偶間所簽訂的分別財產協議等,雖被大眾感到意外,但在法律上只要夫妻雙方同意,此類協議也是可以被認可的。
因此,約定夫妻去哪裡過年,事實上並未違反所謂公序良俗。所以當然是可以透過婚前協議相互約定的。前面網友提到的,不想回家面對惱人親戚的想法,只要經過另一伴的同意,也會是可以被法律任可的。只是在約定婚前協議時,如若出現權力明顯失衡,或是過於侵害他人身體或自由等條款時,該條款可能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夫妻的住所可以雙方共同協議。也可以透過婚前協議約定,無論是婚後的共同居住地,還是房產的買賣、出資方式、登記名義,甚至是共同居住人,都是可以由夫妻共同協議,透過婚前協議約定的。
夫妻婚前協議中,最常見到的莫過於約定夫妻財產分配方式了。依法夫妻間是可以自行選擇要用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作為日後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而在實務案例中,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家庭,最容易出現在資力或年紀較為懸殊的夫妻間,例如郭台銘、王力宏,以及郭富城等案例。皆屬透過夫妻分別財產約定,對夫妻間財產作出區隔。
夫妻就生活費之分擔,原則上應依夫妻各自依照其經濟能力來分擔。而內容不僅抱括金錢上之家庭生活費,就家務上的家庭生活需要,也抱括在內。但民眾也可以選擇透過婚前協議,將家事由誰負責?房租、菜錢、房貸、車貸由誰支付,明確約定各自對家庭貢獻之方式。
至於有關子女姓氏部分,夫妻在結婚時,也可以在婚前協議中自由約定子女的姓氏,譬如說第一位小孩從母姓、第二位小孩從父姓等等的方式,皆無不可。但倘若夫妻間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成的話,戶政機關會以抽籤來決定子女姓氏,以求公平。
雖說婚前協議的容許約定範圍廣大,但在協議過於侵害個人權益,或是協議有違背婚姻或其他法律目的時,即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無效。例如以下三種狀況
所謂預立離婚,簡單來說就是民眾以離婚,做為約定事項發生的結果。例如「若外遇就離婚」、「若無子便離婚」等約定。但根據司法院對於婚姻的認定,是以夫妻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倘若允許此類預立離婚的協議出現,無疑有悖離婚姻之意義即目的。因此協議中只要涉及以離婚作為結果的條件,基本上就會被法院認定是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的。
不過根據近來法院的普遍見解,也逐漸轉變並認為夫妻本就互負忠誠義務,外遇本來就是背叛婚姻的不正行為,也屬民眾可以自己控制的範圍。若准許預先約定違反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以制約夫妻任何一方外遇的可能,不僅未有違反善良風俗,且對婚姻和諧反而有保障,是有效的協議。但民眾在簽訂協議時,也需要將外遇的範圍及解釋 (例如: 未得配偶同意,與無親屬關係之異性單獨在外過夜、或長期以寶貝、老公(婆)等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僅有親密伴侶使用之暱稱,稱呼異性、或以社群或通訊軟體私下傳送猥文字、圖畫予異性)作明文。以免被法院認為範圍過廣,難以具體特定的評估,而屬於單純限制他人自由之行為。
至於婚前協議中,部分民眾會約定若出現特定行為,即應放棄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但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立法精神,父母在決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時,應考量子女在雙方婚姻終止時的最佳利益。因次縱然透過協議事先約定親權行使,也不會影響法院最終親權歸屬的判斷。簡單來說,親權不是僅靠父母協議即可決定的,縱然夫母雙方已有協議,但倘若對未成年利益上有損,法院仍得推翻父母協議,重新為子女決定監護權或親權之歸屬。
不過在婚前協議中,民眾仍然可以透過約定,一方若有外遇、暴力行為等情況時,他方可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教育等考量,暫時減少與他方同住時間,並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共同居所地。
在部分的婚前協議中,還有民眾會自行約定雙方行房頻率,倘若未達到即須罰款。也有民眾會要求辦率隨時隨地報告行程,也限制伴侶與異性正常社交的約定等。但基於個人的自主權,此類的協議都會被法院認為,過於侵害個人權益而不能強制履行。
所謂婚前協議,事實上就如同我們一般與他人所簽訂之契約。就合約內容的違反效果,除有違法情形外,原則上均由雙方透過協議所訂定的。因此為避免婚前協議流於形式,建議民眾可以再協議上加上違約條款例如違約金,如果有任何一方違約的話就可以進行求償。可就如同近來羅莉塔開出外遇條款給丈夫簽名的新聞一樣,羅莉塔所開之300萬元金額,恐於實務上會被認定過高。倘若羅莉塔的丈夫之後確實發生外遇,法院通常也會透過酌減的方式,給與相應的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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