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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豪華郵輪受颱風攪局怎麼辦
受凱米颱風影響,百位參與豪華郵輪的旅客,因不滿旅遊業者因應不可抗力的補償方案,選擇延遲下船在船上抗議,並經交通部航港局,邀集高雄市政府消保官、港務警察、觀光署委請品保協會及船方代表登船與旅客進行協商,並成功促成旅遊公司與旅客間的協議,承諾退費團費50%,並由旅行社安排遊覽車接駁旅客返回基隆、台北、台中及高雄左營高鐵。
依照民法第514條之5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因此一旦契約簽訂後,旅行社原則上就不能再擅自以任何理由變更餐宿。倘若業主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擅自變更旅遊內容,或是無正當理由(如天災戰亂等)未依旅遊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旅客依國內旅行定型化契約第20條規定,是可以請求旅行社賠償差額2倍的違約金。
根據民法第514條之6條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的旅遊服務,應該具備通常的價值及與旅客約定的品質。也就是說,旅行社在約定時以承諾入住5星飯店時,就不可以再讓民眾更換成3星或4星的其他飯店。如果旅行社給予的服務品質,與契約約定的不同時,旅客是可以依照民法第514條之7第1項規定,請由業者盡速改善,否則應減少旅遊費用甚至終止旅遊契約的。
也就是說,倘若民眾在出遊時,也遇到新聞花15萬高檔賞櫻團變「低價自由行」的案件裡,原先標榜吃好住好的「日本北陸5日賞櫻限定團」,卻發生臨時更改班機、住便宜房型,甚至出現吃飯店餐廳腹瀉、摔傷腦震盪等離譜情事,是可以即時向業者反映,並要求改善或退費。並於解約後,向旅行業者要求協助返國的。
至於案件中由於消費者雙方尚未對於退費補償事宜達成共識,目前預計是雙方都會準備走向訴訟,請求法院介入釐清責任及賠償等問題。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民眾與旅行業者,可以透過各種形式成立旅遊契約,但往往面對旅遊爭議時,消費者會因為無法提出約定事項,而無法妥善主張自己的權益。因此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或個別旅客旅遊時,應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但就旅遊契約的審認上,又有哪些應該特別注意的地方呢?
依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對於已約定之旅遊行程,若是因旅行社經營問題導致行程取消,業者是需要負擔違約金的。但針對業者已於契約記載的最低組團人數,後又因人數不足而取消出團時,由於報名人數為市場上不可預測的變數,因此根據交通部的說明,若契約已記載最低組團人數,嗣因人數不足而取消出團,業主仍然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解除契約,但是應該在預定出發之7日前通知消費者,並退回所有費用(扣除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讓消費者轉團。但對於最低出團人數的記載,行政院消保處也說明,雖未限制旅行社以「保證出團」等文字吸引旅客報名,但在有人數限制之旅遊行程部分,仍需以顯著之方式,同載於頁面中而不得散落各網頁中,致衍生廣告不實及消費糾紛。
依照民法第514條之5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因此一旦契約簽訂後,旅行社原則上就不能再擅自以任何理由變更餐宿。可實務上部分旅行社會因為資金或時間安排不當,而在出團前要求民眾簽訂同意,發生行程上的變動,甚至取消更換特定行程。例如,旅行社錯誤預估車程時間造成行程延誤,或是出團前訂房出現問題而臨時更改住宿地點。而倘若此時旅客若不同意更改行程時,根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點規定,旅客是可要求解除契約,而旅行社則應將已代繳規費或已支付必要費用扣除後,將餘款退還旅客。
最後若行程中,業主因為安排疏失或未能依照預定行程帶遊客到當地旅遊,常見的例如未按照預定行程將遊客帶到商場,或因為可歸責於旅行社之原因,造成旅客在交通上增加不必要的等待時間。根據民法第514條之8,以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2條規定,民眾對於旅遊時間浪費之求償,是可向有過失的業者請求時間浪費的賠償。也就是說旅遊期間,若因旅行社的過失而導致延誤行程時,旅客是可以依照每一天延誤的時數『按日比例』請求業者賠償的,而若一天浪費之時間已逾5小時者,旅客亦可以直接以1日之旅費請求業者給付。且根據交通部近期的聲明,也提前預告將針對旅行社強迫進入或滯留商場購物之行為,從原本發展觀光條例中明文的2萬元罰款,提高至5萬元,希望透過罰鍰避免業者強迫購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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