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育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
毒駕、施用毒品簽了同意驗尿,仍然有機會無罪!|台中律師事務所,台中毒駕案件律師,台中毒品案件律師
2024-09-20
一、強制或半強制驗尿(簡單來說,警察凹你同意),常為施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參照)或毒駕犯罪(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處罰之證據,是乃刑事偵查階段蒐證方式之一種。
二、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大法官宣告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違憲,其結論大致有三: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系爭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合法)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結論1:系爭規定係就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
•侵入性方式之採尿,係由第三人以侵入身體之器具,強行採取受採尿者體內之尿液(例如將導尿器具插入人體內以強制導尿)。
•非侵入性方式之採尿,則係於受採尿者自行解尿後予以採集,其如屬違反受採尿者意思為之者,具體實施方式,通常係受採尿者受制於採尿人員可得支配之實力範圍下,因採尿人員之要求,而自行喝水、走動以產生尿意,從而自行解尿、採集,最終由採尿人員取得定量之尿液。(憲判字理由書意旨:拘捕後要求喝水解尿…可能就違法自願性,縱有同意書)
結論2:採尿要經檢察官許可
•系爭規定係就司法警察(官)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惟其規定不分情況是否急迫,事前既未經該管檢察官許可,事後亦無任何陳報該管檢察官之監督查核程序,且對受採尿者亦無提供任何權利救濟機制,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結論3:修法前,應由檢察官許可(事前OR事後)
•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完成修法前,司法警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並應於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三、所以,在上述憲法判決後,警察要驗尿須符合:
1、如果你是毒品列管人口(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5條規定),不論是定期採驗(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犯第9條)或隨時採驗(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犯第10條),都不能於路上盤查後帶回去馬上驗尿。只能用書面通知,且人民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驗才能強制採念,而且要報請檢察官許可才可以做,
2、如果是依刑法第205條之2的規定強制採尿,那就一定要是「合法」拘捕後,而且要報請檢察官許可才可以做,
3、如果這些程序沒做好,就算人民配合警察要求簽具採納同意書,也常會被法院認為此處的「同意」是沒有真摯性的(也就是警察強迫下的同意,不算真的同意的意思)。
4,以上規定簡單整理如下圖所示。
四、近期有許多判決因為採上述立場(有空分享),否定警察採尿的證據能力,因而判決施用毒品或毒品酒駕的被告無罪。如果您也遇到因為採尿而被偵查或起訴的情形,建議找尋律師討論警察採念程序的合法性問題,可能有機會爭取無罪之最佳結果!
台中毒品律師,南區律師事務所,台中毒品訴訟律師,台中毒駕案件律師|
南區刑事訴訟律師,台中刑事律師,南區毒品案件律師,南區毒品訴訟律師|台中南區毒品律師,台中南區律師事務所,台中南區毒品案件律師,台中南區毒駕律師|南區刑事律師,南區毒駕案件律師,台中酒駕律師,台中酒駕案件律師
其它店家文章
服務項目:
法律諮詢,民事訴訟諮詢,刑事訴訟諮詢,家事訴訟諮詢,法律顧問,行政訴訟諮詢,常年法律顧問,一般訴訟諮詢,勞資事件諮詢,車禍法律責任,車禍訴訟律師,傷害罪訴訟律師,公然侮辱提告,存證信函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台中市法律諮詢,台中市民事訴訟諮詢,台中市刑事訴訟諮詢,台中市家事訴訟諮詢,台中市法律顧問,台中市行政訴訟諮詢,台中市常年法律顧問,台中市一般訴訟諮詢,台中市勞資事件諮詢,台中市車禍法律責任,台中市車禍訴訟律師,台中市傷害罪訴訟律師,台中市公然侮辱提告,台中市存證信函法律諮詢,台中市法律顧問,南區法律諮詢,南區民事訴訟諮詢,南區刑事訴訟諮詢,南區家事訴訟諮詢,南區法律顧問,南區行政訴訟諮詢,南區常年法律顧問,南區一般訴訟諮詢,南區勞資事件諮詢,南區車禍法律責任,南區勞資事件諮詢,南區車禍法律責任,南區車禍訴訟律師,南區傷害罪訴訟律師,南區公然侮辱提告,南區存證信函法律諮詢,南區法律顧問
特別關鍵字:
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南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台中律師事務所推薦,南區律師事務所推薦,法律事務所,台中法律事務所,南區法律事務所,法律事務所推薦,台中法律事務所推薦,南區法律事務所推薦,律師,台中律師,南區律師,訴訟律師,台中訴訟律師,南區訴訟律師,律師推薦,台中律師推薦,南區律師推薦,張方俞律師,台中張方俞律師,南區張方俞律師,呂思頡律師,台中呂思頡律師,南區呂思頡律師,張方駿律師,台中張方駿律師,南區張方駿律師,刑事律師,台中刑事律師,南區刑事律師,刑事律師推薦,台中刑事律師推薦,南區刑事律師推薦,刑事訴訟律師,台中刑事訴訟律師,南區刑事訴訟律師,民事訴訟律師,台中民事訴訟律師,南區民事訴訟律師,民事訴訟律師推薦,台中民事訴訟律師推薦,南區民事訴訟律師推薦,家事案件,台中家事案件,南區家事案件,家事訴訟律師,台中家事訴訟律師,南區家事訴訟律師,家事訴訟律師推薦,台中家事訴訟律師推薦,南區家事訴訟律師推薦,民商事訴訟案件,台中民商事訴訟案件,南區民商事訴訟案件,不動產糾紛律師,台中不動產糾紛律師,南區不動產糾紛律師,不動產訴訟律師,台中不動產訴訟律師,南區不動產訴訟律師,不動產訴訟律師推薦,台中不動產訴訟律師推薦,南區不動產訴訟律師推薦,醫療糾紛律師,台中醫療糾紛律師,南區醫療糾紛律師,醫療糾紛律師推薦,台中醫療糾紛律師推薦,南區醫療糾紛律師推薦,車禍訴訟律師,台中車禍訴訟律師,南區車禍訴訟律師,車禍訴訟律師推薦,台中車禍訴訟律師推薦,南區車禍訴訟律師推薦,土地訴訟律師,台中土地訴訟律師,南區土地訴訟律師,土地訴訟律師推薦,台中土地訴訟律師推薦,南區土地訴訟律師推薦,詐欺訴訟律師,台中詐欺訴訟律師,南區詐欺訴訟律師,詐欺訴訟律師推薦,台中詐欺訴訟律師推薦,南區詐欺訴訟律師推薦,法律諮詢,台中法律諮詢,南區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台中法律顧問,南區法律顧問,法律顧問推薦,台中法律顧問推薦,南區法律顧問推薦,律師諮詢,台中律師諮詢,南區律師諮詢,律師顧問,台中律師顧問,南區律師顧問,行政訴訟律師,台中行政訴訟律師,南區行政訴訟律師,行政訴訟律師推薦,台中行政訴訟律師推薦,南區行政訴訟律師推薦,智財訴訟律師,台中智財訴訟律師,南區智財訴訟律師,商標訴訟律師,台中商標訴訟律師,南區商標訴訟律師,醫療訴訟律師,台中醫療訴訟律師,南區醫療訴訟律師,醫療訴訟律師推薦,台中醫療訴訟律師推薦,南區醫療訴訟律師推薦,名譽訴訟律師推薦,台中名譽訴訟律師推薦,南區名譽訴訟律師推薦,離婚官司律師,台中離婚官司律師,南區離婚官司律師,婚姻訴訟律師,台中婚姻訴訟律師,南區婚姻訴訟律師,婚姻案件律師,台中婚姻案件律師,南區婚姻案件律師,離婚訴訟律師,台中離婚訴訟律師,南區離婚訴訟律師,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台中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南區離婚訴訟律師推薦,消費爭議諮詢,台中消費爭議諮詢,南區消費爭議諮詢,消費訴訟律師,台中消費訴訟律師,南區消費訴訟律師,勞工訴訟律師,台中勞工訴訟律師,南區勞工訴訟律師,公司法律顧問,台中公司法律顧問,南區公司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台中常年法律顧問,南區常年法律顧問,非訟案件律師,台中非訟案件律師,南區非訟案件律師,遺囑規劃,台中遺囑規劃,南區遺囑規劃,遺產規劃,台中遺產規劃,南區遺產規劃,財產分配律師推薦,台中財產分配律師推薦,南區財產分配律師推薦,遺產分配律師,台中遺產分配律師,南區遺產分配律師,遺產分割律師,台中遺產分割律師,南區遺產分割律師,家族信託,台中家族信託,南區家族信託,勞資顧問,台中勞資顧問,南區勞資顧問,陪偵律師,台中陪偵律師,南區陪偵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