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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旅遊意外是否算職災?
近來許多興新產業,為了更好的凝聚公司向心力,會選擇以聚餐或是共同出遊的方式,來增進員工與企業間的感情。員工旅遊、公司聚餐、特休及獎金等項目,也被網友們票選為最愛的員工福利前幾名。但若是員工原本開開心心出門玩,卻遇到意外,這樣的情形會算職災嗎?去年新竹某知名科技公司,就出現了員工旅遊意外,造成22傷4死的悲劇,發生這樣的事情,到底科技公司老闆需不需要負責呢?今天就讓安律師用相關案例,來討論有關職災的法律問題!!
2023年10月,新竹某科技業舉辦公司員工旅遊,包車前往知名遊樂園,但因遊覽車駕駛疑似有超速、超車等違規行為,不幸與他小客車發生車禍,最後釀成公司員工22傷4死的悲劇。雖然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與超速和超車相關,看似與職災毫無關係,但其實依法員工在參加公司主辦的旅遊中,出現意外或是傷害,雇主可能也需要負擔職災責任的。因此今天就透過該新聞,與大家進一步介紹員工旅遊與職災的關聯。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而實務上勞保局對於職災的標準,也是採以只要活動與雇主的命令有關,即推定雇主有職災責任的認定。且基於舉證的困難,以及雇主責任的無過失推定,雇主多半是無法免責的。
而就以目前實務上許多公司會透過切結書來規避職災責任來說,公司要求員工出遊前簽訂的「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惟依民法規定,雇主對職災責任是不可以預先免除的,因此該切結書的效力,事實上是沒有免除雇主職災責任的效果。也就是說無論是否簽署切結書,只要意外可認定為職業災害,雇主就須負擔一定的職災責任!!
實務上公司強制員工參加員工旅遊的方式有很多種,其中常見就是透過薪資以及休假或獎金的方式,強制員工參加。可因為強制參加的員工旅遊,也屬上班的一種,因此無論平日假日雇主均須給付薪資。但考量員工旅遊不同於一般勞務給付情況,勞動部也有函文表示,對於員工旅遊期間工資的發給,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也就是說,公司可以透過協議方式,與員工達成利用當日薪水替代旅費等不另外支薪的共識。
另外有關特休部分,則根據勞基法第 38 條二項的相關規定,若是舉辦在上班日的員工旅遊,除非經過勞資協商,公司是不可以強制員工,一定要休特休或放無薪假的,否則主管機關是可以對此處以罰鍰的!
所以建議雇主們在安排員工旅遊時,可以透過書面同意書的方式,讓員工選擇出遊當天的薪資、出勤等安排選項,給予員工自由選擇空間,並親自簽名。以做為非強制參加,以及薪資、是否上班、休假等協商證明。又或者直接將員工旅遊交由職福會主辦,藉此排除公司以雇主角色直接參與辦理,延伸強出制參加或其他上述規範上爭議。
四、職災期間不能上班,雇主可以解雇我嗎?
依據勞基法第13條規定,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雇主是不得終止勞雇契約的。因此為落實對勞工的保護,縱然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有勞動力減損或不能工作等情形,雇主也不能以此為理由隨意辭退勞工。但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規定,也有列出以下三種雇主可於勞工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的例外情形:
1.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2.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3.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另外除上述三種法定情形可解除外,實務上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如果該期間職災勞工有高度的「惡意行為」 (例如: 已經恢復工作能力但堅持不上班,或是已恢復工作能力但無正當理由而有連續曠職3日之情形)雇主可以主張勞工行為已無受保護之必要,例外的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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