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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存被冒名解約?談銀行及存戶責任
銀行定存向來是普遍國民,人生中第一個接觸的理財方式。因其保守且穩定的特性,也深受年長者們的喜愛。可定存竟也有被盜的風險!高雄某婦人,就意外發現自己儲蓄多年的帳戶,竟一夕之間歸零,追問之下才發現,原來是丈夫遭詐騙集團誘騙,擅自持自己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向銀行自行解約。而銀行居然也並未通知自己解約的事實。因此憤而向其丈夫及銀行提告。可銀行對於解約的辦理,有通知本人的義務嗎?另外更有新聞報導,不肖人士竟透過銀行理專盜取個資,假冒存戶向銀行領得大筆定存,憤而向銀行提告,此時銀行又該如何呢?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某婦人,意外發現自己儲蓄多年的帳戶,竟一夕之間歸零,追問之下才發現,原來是丈夫遭詐騙集團誘騙,擅自持自己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向銀行自行解約。最令婦人氣憤的是,銀行居然也未及時通知自己,就讓丈夫擅自將多年存款解約,故而向丈夫及銀行提起告訴,可由於丈夫所持的印鑑及存摺皆為婦人所有,法院實務上也向來無類似的銀行判賠案例,導致案件最終結果,婦人多半難以取回全部定存。因此無論如何,律師還是要提醒民眾,對於委任的授信文件(例如:印鑑、存摺、個人資料),一定要妥善保管。就算有委託需要,也務必將委任範圍具體表明,以免遭到他人利用。
法律上雖然規定,銀行於特定可疑情形時,須查證客戶身分,但對於已提出相關可靠證件以及相關驗證文件者,就沒有強制規定銀行對於業務辦理的通知本人義務,因此原則上,丈夫持有妻子的授信證明,前往銀行解定存,銀行經審查文件無缺且可信後,無須通知就可解約,但實務上考量定期存款的冒名解約事件頻傳,銀行業者未免被法院認為有欠缺注意義務的過失責任,在面對非本人解約個案時,通常會依銀行內部稽核規定,確實做到照會儲戶本人,以證實代理關係的合法性。
無論是何種金融機構,對於雇員的審核及管控,客戶資訊的保存機制,都應負擔一定之保護義務及責任,因此就銀行常見的理專盜領客戶存款事件,或是遭他人洩漏客戶個資等事件,銀行皆會因內部的管控、稽核制度疏失,而須負擔一定責任。再者,本於民眾與銀行間的金錢寄託契約,當銀行因審核漏洞,誤信冒名人為本人,或誤認簽章及人別資料而交付存款,造成存戶無法取回寄存的金錢,銀行此時就出現了可歸責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當然須負擔存戶的財產損失。
先前就有一名男子,因不慎丟失印鑑及證件等相關資料,而被他人冒用身分申請補辦身分證健保卡,並前去銀行變更印鑑、申請金融卡,順勢將500多萬元存款提領而空。法院介入調查後,認為銀行在管理層面上,明顯有疏失,況且身分證補辦,以及印鑑變更等程序,所需經手人員眾多,經銀行內部層層審核卻仍未發現盜用事實,故認定銀行業者有重大過失情形,須全額負擔該名男子之損害,並給予相對應賠償。
隨著金融產業發達,理專冒名領取,以及相關盜領存款問題越發常見,金管會也因此特定引入所謂「問責制度」概念。參考歐美國家,建立銀行高管人員的責任地圖,強化監理措施,提升銀行建置以責任為基礎的公司治理架構。而我國目前的銀行問責制度,雖未正式上路,但已經銀行公會推行,透過自律規範適用中,也預計將在明年開始正式施行。
一旦施行後,金管會即可對於銀行內部的管理疏失開罰200萬元到5000萬元不等的罰鍰。且為減少理專業務徇私情形,更會採以連坐方式,向上追溯到管理階層人責任,以達到合理有效的究責。也就是說,出現理專盜領或冒名情形,除冒名人或盜領人員外的解職外,剩餘有失職疑慮的銀行高管,或是經手人員,均可由金管會介入論處,而一改以往由銀行自行處裡的方式,透過規範將責任範圍明確劃分,以利主管機關在銀行發生重大違失時,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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