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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富勝律師
案例:
老黑跟小白是夫妻,老黑家中是大地主,然而兩人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數年因兩人不合,雙方遂協議離婚也未就討論剩餘財產分配,然而結婚後大約半年,小白朋友大史跟小白說,離婚前3個月老黑才剛繼承家中數十筆土地、房屋,大史跟小白說沒有分到離婚卻沒有分到幾塊土地很虧,小白如起訴向老黑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以要求將這些土地予以列入分配嗎?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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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如果沒有約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情況下,則夫妻結婚後、離婚時,財產分配就適用民法夫妻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就有一個重要的權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規定),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像婚後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民法第1030-1條(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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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夫妻之婚後財產,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則不能列入分配」。舉例言之,如甲於婚後繼承爸爸、爺爺的遺產,又或是乙結婚後,乙媽媽贈與現金、黃金等,都不應列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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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比較常見有爭議的,則是如果丙在婚後購買房屋,但購屋款項「全部」都是由丙的爸爸媽媽支出,法院判決可能認為「房屋」不列入婚後財產;但若丙爸爸媽媽僅提供「頭期款」,後續貸款仍由丙繳納,法院判決通常還是認定「房屋」為婚後財產,僅有「頭期款」部份認定為「無償取得之財產」而不列入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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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老黑跟小白是沒有約定財產制,所以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雙方離婚後半年,小白依法仍可以向老黑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效為2年),但就老黑於婚姻期間所繼承之數十筆土地、房屋,是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而在實務上,最難以認定者就是「無償取得」之不動產要如何舉證與確認,建議可諮詢專業律師,確保自身權益。
離婚 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無償取得 民法第1030-1條 贈與房屋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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