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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過世後,父母任一方可以直接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繼承登記嗎?
2024-03-04
文/楊富勝律師
案例:
老黑跟小白是夫妻,並有寶寶跟貝貝兩個小孩,有天老黑突然過世,寶寶跟貝貝分別只有12歲跟10歲,老黑留有房屋跟土地等不動產,小白想說只要準備好自己跟小孩的證件就可以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沒想到地政機關人員表示,小白不可以代理未成年的寶寶跟貝貝,為何會這樣呢?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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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其中一人過世時候,繼承人就是配偶及子女(在沒有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由於未成年子女之法律行為,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通常是父母),無論是開戶、訴訟等情況,但如果配偶跟子女都是繼承人,配偶如要代理未成年子辦理繼承登記,彼此間就會產生「利益衝突」的關係,舉例言之,配偶可否將不動產全部辦理繼承登記給自己呢?可能就會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因此如果配偶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遺產繼承,地政事務所可能無法受理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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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如果配偶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遺產繼承,地政事務所通常會表示有「利益衝突」而拒絕受理,並會建議如果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僅能先將遺產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縱使繼承人想要依據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但是分割遺產屬於契約行為,配偶是不得代理未成年子女同意協議的。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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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要堅持辦理分割繼承,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必須依據民法第108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與配偶簽署遺產分割協議,及進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
民法第1086條(親權-代理)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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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因為寶寶跟貝貝都還未成年,所以在老黑過世後,小白雖然是寶寶跟貝貝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對於老黑所遺留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小白僅能先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如果要辦理分割登記,就必須為寶寶、貝貝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協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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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地政及法院辦理實務上,律師通常會建議如果不動產沒有變賣或是其他需求,考慮法院進行特別管理人程序比較繁瑣耗時,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接近成年,配偶不妨先將不動產辦理為公同共有,待未成年子女成年後,再由配偶與子女進行不動產分割協議,再為辦理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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