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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遺產,得否請求分割」
彰化有一個遺產糾紛的案例,父親遺留有多筆不動產和銀行存款,被其中一個繼承人霸佔、不予分配,原告只好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法院在審理時,發現被繼 承人的遺產當中,有一筆不動產是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大家都知道,打遺產分割的官司之前要先作繼承登記,而遺產中有「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也沒有法辦理繼 承登記,那怎麼訴請分割?
在剛才講到的案例當中,為了阻擋分割遺產的被告就抗辯說,依照民法第1164條規定,是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作分割,而不是針對遺產中個別的財產作分割,也就是說,遺產分割的目的是使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廢止,而不是個別財產的公同共有關係廢止。既然遺產中有乙棟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不能依法分割,那原告自然也不能就其他遺產訴請分割。結論就是,被告認為如果遺產當中有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就不能訴請分割遺產。
關於被告這樣的抗辯,法院當然不能認同。這樣的理論,如果導出這樣的結果,不是變成遺產當中有未經保存登記建物的,就會很棘手。法院認為雖然依照民法第1164條的規定,原則上遺產分割應該是要全部一起分割,不可以只分割一部份遺產,但是參照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如果經過公同共有人全體的同意,就可以只分割一部份的遺產,也就是說,遺產整體分割的法理是有例外的,承審法院認為如果因為一個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遺產,就不准其他遺產分 割,這樣也太不公平了,而且也妨礙繼承人對於遺產所有權的行使,所以認為原告還是可以就其他遺產的部分,像是有登記的不動產、銀行存款作請求分割。
彰化法院的這個判決當中,准許當事人分割其他的遺產,但是就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遺產部分,卻不准分割。判決理由是爰引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既然建物是繼承來的,而「分割」又是屬於處分行為的一種,那在辦理登記之前,就不能分割遺產。
但是這樣的判決是扭曲了民法第759條的立法意旨,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法條規範目的是因為物權是公示主義,因為繼承是當然取得遺產所有權,如果要再次移轉或其他處分應該要先作登記,但是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本來就無法登記,如果因為這樣就不能處分,似乎過於嚴苛。應該解釋為: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實務上肯認有事實上的處分處,但是並非物權,所以不適用民法第759條的規定,應該還是可以准許裁判分割。
依照民法第824條規定,裁判分割可以原物分割或是變價分割。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雖然可以分割,但是因為無法作分割登記,所以應該以變價分割的方式來處理。我們找到幾個法院判決,都是准許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分割,判決用變價分割的方式來處理。
綜多遺產當中,若有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還是可以請求遺產分割。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雖然無法為繼承登記和分割登記,但是因為事實上處分權並非物權,不受民法第759條的限制,還是可以請求作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的方式,法院通常會採取變價分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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