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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與自己的律師打交道?
如何與自己的律師打交道,在專業領域下,真有些你不可不知的小技巧,以下僅就民事官司部分討論之:
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只有第三審強制委任律師,原則上係允許不是律師的人也可以打官司(亦即採本人訴訟主義),但是複雜的民事訴訟程序、加上原則與例外不斷之法律,民事官司就像是一套自成邏輯的遊戲,只有懂遊戲規則的法律人才易贏得勝利。
例如老王向小李進一批貨,發現貨有瑕疵,老王就故意使小李退票、讓小李領不到貨款,此時小李當然可以向老王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訟。但是訴訟策略上,有的律師便會建議小李先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予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向老王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訟。因為當小李對老王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訟時,依據票據法之規定,老王可以以貨品有瑕疵為由對小李提出抗辯,斯時小李就不容易勝訴。惟若聽從律師之建議,先將支票背書以相當之對價轉讓予第三人、由第三人提起訴訟,老王就不能以貨品有瑕疵向第三人提出抗辯。
再例如車禍賠償之訴訟,被告(即加害人)主張原告(即被害人)知悉此事已超過兩年,法官當庭詢問原告意見,原告對此亦表示承認,原告將因時效消滅遭敗訴之命運。因為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有兩年時效消滅之規定;另民事訴訟法有「自認」之規定,被告主張時效消滅之事實,原告若不否認,被告無庸舉證,亦即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將因「自認」而消滅。由此可知,打民事官司確實有請律師的必要,只是考量成本,若為了幾千元,當然不可能花幾萬塊請律師,此時可透過私人和解、鄉鎮市公所調解或簡便之小額訴訟程序,自己解決紛爭即可。
有關律師的笑話很多,諸如「律師與衛生棉有什麼不同?」「律師是男人與女人的血都要吸。」;「如何知道律師在說謊?」「當他嘴巴動的時候」;律師真的是十惡不赦的吸血鬼嗎?筆者認為各行業都有好人與壞人,既然決定委任律師,互相信任是很重要的,但是醜話還是要說在前面,總比事後懊悔好,以下是要注意的事項:
每一訴訟案件均有不同的案情及訴訟爭點,甚至承辦法官之心證、對造律師之弱點,都只有承辦的那位律師最為清楚。但是有的律師事務所常因律師衝庭、或者太忙,便由其他律師擔任複代理人,甚至每次開庭的律師都不一樣,此時臨時受委任之複代理人可能因不了解案情,而影響當事人之權益,所以當事人最好一開始就說清楚,希望係由同一位律師辦理。
訴訟程序中常須將票據、土地權狀、契約….等重要文件之正本提示予法院,未免遺失毀損,客戶可交付前揭文件予律師(法官通常會當庭返還、僅將影本附卷),請律師開庭後即返還;若須由律師保管較久、牽涉金額又高(如提存單正本),可委婉請律師開立收據,以免爭議。
當事人與律師間係屬於委任關係,依據實務上一般作法,均會在填製委任書時,便一併賦予律師和解之特別委任權;換言之,在法律上,律師有權代當事人與對造和解,甚至決定和解金額,所以應當向你的律師表明,請律師提出專業意見,再由你來決定是否和解。少數不肖律師可能會為了賺取下一審級之律師費,刻意阻攔和解;或考量和解後,可減輕其工作量,而極力促成和解,所以和不和解應由你來作最後決定。
此為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依據台北律師公會章程有關酬金之規定,辦理民事案件,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如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其酬金得增加;目前台北市一般事務所行情每一審級約為六萬元至八萬元不等,若訴訟標的金額較高或案情較複雜,則再酌增。
故民事案件之訴訟標的金額一般在十萬元以上,才考慮委任律師,較符經濟效益。打官司總有輸贏,未免紛爭,律師通常會先收取律師費,故對於事先收費不用太過擔憂。曾聽聞一資深律師在接案時,會跟客戶說,法院不是他開的、所以不保證一定勝訴,筆者深感認同,若遇有律師跟客戶打包票,藉以收取高額律師費,應審慎考慮是否委任該律師!
訴訟案件能否勝訴,涉及兩個關鍵因素:「正確的法律見解」加上「輔佐事實之有利證據」;前者需仰賴律師,後者則必須靠客戶提供予律師,律師就像廚師,而客戶提供之事證便是食材,兩者缺一不可。故雖然民事案件開庭可委任律師、當事人不須親自到庭,但是客戶還是應常與律師保持聯絡、掌握案件進度。
原則上,委任律師是以一個審級為單位,亦即案件判決後,雙方之委任關係便已終止,萬一案件敗訴,客戶若欲另請高明,原律師有提供案件卷宗、供客戶影印之義務。另不論訴訟是否終了,律師依法就其因辦案而知悉當事人之秘密有保密義務。
總之,律師是良心事業,而任何一個行業何嘗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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