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知道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可以免徵「贈與稅」,卻不知道仍有可能被課徵「遺產稅」。彰化一名洪男受讓其配偶之一家資本額達3800萬元的甲級營造公司,惟洪男並未在其配偶過世後申報遺產(受讓之甲級營造公司股份),嗣後遭國稅局稽徵所發現這筆重大漏報遺產案件,依法核課了洪男共計1700餘萬元稅捐及罰鍰。今天就讓安律師來告訴你如何正確善用「贈與」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有效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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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一定都不用課稅?
若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律規定不須計入贈與總額。但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贈與給繼承人的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
舉例來說:小明於109年間將1,000萬元贈與配偶小美,該筆1,000萬元屬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無須申報及繳納「贈與稅」;惟若小明於110年間因故去世,因其贈與配偶小美之1,000萬元為死亡前2年內所為,視為被繼承人(小明)之遺產,該筆1,000萬元則須被課徵「遺產稅」。
二、什麼情況生前贈與反而繳更多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1 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也就是說,倘若受贈對象是配偶,還可能牽涉到《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在計算上可能發生生前贈與不但無法有效減稅,反而會加重遺產稅的負擔。
舉例來說:小華小美為夫妻,丈夫小華因故過世,小美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若小華在死亡前2年將其名下12000萬元的財產贈與給小美,此時因小華名下無財產,小美對小華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0,以此計算「遺產淨額」為10051萬元【計算式:12000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免稅額1333萬元)=10051萬元】,此時計算出之遺產淨額大於1億元,因此適用之稅率為20%,故「應繳遺產稅」為1260.2萬元【計算式:[(5000萬x10%+5000萬x15%=1250萬)]+[(10051萬-10000萬)×20%]=1250萬+10.2萬=1260.2萬元】;若小華在死亡前2年未將其名下12000萬元的財產贈與給小美,小華的遺產為12000萬元,但可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6000萬元(12000萬元x 1/2),此時計算之「遺產淨額」為4051萬元【計算式:6000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免稅額1,333萬元)=4051萬元】,因計算出之遺產淨額介於1200萬至5,000萬間,因此適用之稅率為10%,故「應繳遺產稅」為405.1萬元【計算式: 4051萬×10%=405.1萬元】。就此案例觀之,反而是小華若在死亡前2年未贈與12000萬元給小美,小美能少繳超過一半以上之遺產稅。
三、我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申報流程如下:
(一)繼承人需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30天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
(二)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資料及金融遺產(例如:存款、基金、有價證券、人身保險、金融機構貸款及債務等)。
(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指繼承人在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所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辦理完成後,便不會成為法律上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現在及將來的所有財產、債務都與其無關;「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在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完成後會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的財產來償還其債務,繼承人不必以自己的財產還債。
舉例來說:小華父親去世後遺留財產100萬元及債務200萬元,若小華選擇辦理「拋棄繼承」,便不再是繼承人,父親留下的財產100萬元及債務200萬元即與小華無關;若小華選擇辦理「限定繼承」,即會以父親留下的財產100萬元去償還200萬元的債務,剩下100萬元之債務小華不必再償還。
(四)進行遺產稅申報: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6個月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四、安律師告訴你如何運用「贈與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節稅?
「贈與稅」是指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贈與對象可以是任何人。我國贈與稅個人每年之免稅額自111年起調高至244萬元,因此每年只要贈與給他人之財產價值不超過244萬元,就不用辦理申報或繳納贈與稅。舉例以下兩種常見贈與種類,得不納入贈與稅計算:
(一)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論數額)
(二)子女婚嫁時父母贈與之財物,各自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舉例來說:小明想財產2,440萬元贈與給兒子小華,怎樣做最能節稅?
1.直接贈與現金2,440萬元給小華:應納贈與稅額=(2,440-244)x10%=220萬元。
2.先贈與1,220萬元給配偶小美,夫妻分5年,再分別贈與現金每年244萬元給小華:應納贈與稅額=0萬元。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目的在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只有婚後財產才可計入請求權中。若為生存且財產較少之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分配死亡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已死亡配偶的遺產總額會因而減少,而生存配偶所需繳納的遺產稅額也隨之下降,得以此方式節稅。另外,安律師提醒大家須注意該請求權之時效,在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或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即離婚或他方死亡)起5年內行使,逾期就會喪失請求權。
舉例來說:小美與小明為夫妻,丈夫小明過世後,其在婚後取得之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小美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400萬元,那小美就可以取得3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300萬元即為被繼承人(小明)遺產之扣除額,可在申報遺產稅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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