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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合法占有原因有哪些?
拆屋還地的原告是否勝訴的關鍵,通常取決於被告於訴訟中是否可以舉證法律上占有他人土地的合法權源,如果被告無法舉證,通常法院會判決原告勝訴。占有土地的原因類型很多,比較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一、不定期基地租賃關係
被告必須先舉證雙方間有基地租賃關係,例如租約、租金收據、傳訊證人等。如果有租約存在,原告必須提出合法終止租約的事由,如:承租人積欠租金、使用租賃土地違反法令、轉租基地等。
二、法定租賃權
如房屋及其基地曾同屬一人所有,嗣後房地經輾轉過戶後成為房地不同人的情形,房地間有法定租賃關係(民法第425-1條規定),此時地主無法向屋主請求拆屋還地,這種法律擬制出來的基地租賃關係,很容易不被察覺,如同隱形的租約,投資土地的朋友們不可不慎,小心踢到鐵板!
三、共有人間有默示分管契約
如果屋主也是土地共有人之一,且屋主可以證明共有人間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則屬有權占有。而默示分管契約的判斷標準為: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參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1377號判決)。此處的歷有所年,通常是指二、三十年以上的時間。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
屋主拿出與土地前手簽署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有用嗎?「土地使用同意書」是使用借貸關係,依據債權契約相對性,原則上只拘束出具同意書的土地前手、不拘束後手;但是法院會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例如:土地後手受讓土地時是否知情?以及是否有權利濫用的情形?所以究竟被告拿出土地使用同意書會不會導致原告敗訴,還是要依具體個案認定,建議委由專門不動產律師辦理,較能保障權益。
五、建物所有人為地上權人
建物所有人占有土地的原因為地上權,此時地主除非有法律上的理由,例如個案情節有符合民法第833-1條終止地上權的情形等,否則建物所有人應該是有權占有土地,倘若地主貿然提起拆屋還地的訴訟,敗訴的風險應該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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