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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通知有難度,國有登記前就不跟你說了喔~
101年3月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421號函:「登記機關對於原屬私有之土地浮覆地,未經人民或政府取得所有權者,應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惟僅需註記原所有權人得於回復所有權時效未消滅前申請,而毋庸主動通知原所有權人得於該期間內行使權利,以利地籍管理。」
土地浮覆後,原地主的所有權當然回復,但是國家機關在登記為國有前卻不用通知繼承人,國家機關打著「便於管理」的旗號,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這也是衍生一堆浮覆地訴訟的根源,令人遺憾!
不管法院怎麼說,行政機關就是要從浮覆公告就開始起算15年!
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3點:「水道浮覆地原為私有部分:水道浮覆地原屬私有者,除已由政府徵收補償或給價收購 (包括日據時期給價) 者外,於土地回復原狀時,不論係天然或人為之原因,均應准由原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頊規定申請回復其所有權。回復請求權時間以水道區域線公告後起算之。」
行政機關通常都是根據這條規定,主張15年時效起算點為「浮覆公告」;等到繼承人告到法院後,其實法院會以「國有登記」作為時效起算點,這個時間點晚於「浮覆公告」,所以只要繼承人起訴時距離「國有登記」尚未超過15年,時效就還沒有超過。令人遺憾的是,行政機關並沒有跟隨司法機關改變見解,造成法院有一堆浮覆地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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