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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繼承者們1/土地代書事務所/桃園土地代書事務所
繼承者們‧第一集》誰是繼承人?
100年前的財產,還能繼承嗎?我也是繼承人?要辦繼承嗎?
●百年遺產,土地在那裡?
繼承案件每個代書都會辦理,這是代書入門ABC。但百年未辦繼承案件,就不是每個代書都遇的到,農大有幸在辦理農地變更過程,承辦幾件,就跟大家分享一下繼承相關知識。
●#土地變更,#特定工廠登記 就是土地問題總清理。會遇到百年遺產,是偶然也是必然!
就是把繼承人數、持分、資料,代書必須清楚&正確記載,能夠讓地政查核&據以辦理繼承登記的表單。在 #繼承系統表 出現的名字才是繼承人,才有分配遺產。通常一張A4(獎狀)就夠了,若多子多孫又多妻,2張A4也夠用。
●清明上河圖
這個案例,是在農地變更寺廟用地過程中遇到,順便幫地主解決難題,#繼承系統表 變成清明上河圖,必須用4張A3製作。
阿祖:明治33年出生(民國前12年生)
阿公:大正12年出生(民國12年生)
阿爸:民國36年出生
孫(委託人):民國59年出生
▲原有11房,受理時經清查剩7房47人有繼承權,正式送件時又有新繼承發生,變51個繼承人
▲辦理時間:
完成繼承系統表用2.5個月
先辦公同共有:1.5個月
再辦分別公有:14個月
●第一集:誰是繼承人
你有繼承權?這是繼承的開使,但很多人搞不清楚,先幫大家建立基本觀念。
例如:隔壁老王走了,雖然他視你如親生,但你不會因此有繼承他財產的權利,因為你不是繼承人
●誰是繼承人?還要排順位?
民法繼承順位就簡單3條,但事情從來就不是像憨郎想的這簡單:
(1)民法#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2) 民法#967: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3) 民法#1139: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作牛作馬作不成繼承人
「我為這個家作牛作馬!所以我當然是繼承人!」這是鄉土劇裡爭奪遺產才會出現的橋段,但真實生活中,當你還活著,爺爺奶奶阿伯阿姨或姪孫女的太太的姪子的姑婆都不會有繼承權。首先需破解的迷思是: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會當然擁有繼承權!
●舉例說明才會懂
1 過世的人就是「被繼承人」,過世者的財產就變成「遺產」,如果遺產中有不動產(土地、房子)就需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例如土地由阿爸名字改為兒子、阿木共同持分)。
2 被繼承人的「配偶」就是當然繼承人,有婚姻關係的雙方,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就可以繼承遺產。但是因為配偶不能獨自繼承,還要先找出被繼承人有沒有上面說的(民法#1138)4個順序的其他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小孩;沒有小孩,就找爺爺奶奶,依此類推)。
3 直系血親卑親屬:簡單來說就是被繼承人的子孫,包括兒子、女兒、孫子、孫女、外孫子女…都算是! 另外,經被繼承人收養的養子女也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4 民法第#1139就是被繼承人如果有兒子、女兒可以繼承,那繼承人就會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和子女,如果子女有比被繼承人還早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那繼承人就會變成是配偶、生存的子女和孫子女,這個部分,就留待第二集再來說明。
5 配偶1人獨得:
如果這位被繼承人和配偶沒有生小孩也沒有收養子女,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就要找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的繼承人,過世者的父親和母親,由父、母和配偶同為繼承人。父母比被繼承人還早死亡的話,就要接著找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不論是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是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這些都是第三順位的繼承人。要是這些兄弟姊妹也都比被繼承人還早過世或是沒有其他兄弟姊妹,最後就要找出被繼承人的祖父母,也就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萬一這些第四順位繼承人也都比被繼承人還早死亡,那第一到四順位都沒有,就會只有配偶1人繼承了。
●只能先說明這些了,處理80%的繼承一定游刃有餘。其他更深入的繼承案例,就下次分解。這個百年遺產,我竟然必須用4集說明,老天鵝!
第二集:#代位繼承、#再轉繼承、#養子補填、#媳婦仔?
第三集:到底怎麼分?#應繼分?
第四集:小三生小孩,跟我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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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桃園地政、屏東地政、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地方法院、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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