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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生病被老闆逼迫自願離職,該如何處理?
文/楊富勝律師
案例:
阿文工作於X公司多年,盡忠職守,都能完成老闆交辦的工作,然而阿文今年突然罹患特殊疾病,必須時常回診治療,然而阿文也都是依照公司規定及法律規定用特休、病假方式予以請假,然而卻突然遭到老闆約談,表示因為阿文生病,擔心將來影響工作績效,想請阿文簽署自願離職書,阿文不願意。老闆又改口向阿文表示你是要拿資遣費的話,我也可以用資遣方式辦理,阿文百般不願,想說老闆要求自願離職或資遣合法嗎?要如何處理呢?
雇主如果想請員工離職,合法方式如下圖所示:
員工如果要自請離職,是要員工自願的,如果雇主強迫員工自請離職,顯然是不合法的,建議員工應蒐集相關遭強迫自請離職之證據。
如果雇主要用「不能勝任工作」資遣生病的員工,但客觀上不能勝任工作:指因勞工之體力、知識、技能等欠缺,無法依勞動契約本旨提供勞務給付,且無法合理期待其改善者,而非指勞工工作能力一時或輕微的不足,即足以構成雇主終止契約之事由。主觀上不能勝任工作:指勞工怠忽工作,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而言。所以,如果員工能力仍然可以依據原本勞動契約約定提供勞務給付,也沒有因為工作怠忽工作,雇主不能以員工生病強行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員工。
♦拒絕簽署任何雇主要求的文件:
拒絕簽署雇主要求簽署的任何文件如自願離職單、合意離職單,避免公司後續主張勞工是自願離職或同意違反工作規則遭解僱
♦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
瞭解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事實及理由依據。
♦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勞工保險加退保資料及勞退提繳資料、其他佐證資料等。
♦向當地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申訴。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及「仲裁」。
♦如遭雇主不當之懲罰性解僱或強迫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勞工得向法院提起給付資遣費訴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如雇主未評估「解僱最後手段性」即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勞工,勞工如欲繼續任職,得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生病資遣 自願離職 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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