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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富勝律師
突然發現配偶最近行蹤詭異、夜不歸宿,偶然中自親友間得知配偶與他人過從甚密,對婚姻不忠,此時原配想向配偶、小三或小王提告,請求損害賠償,要如何蒐證才會成立,又要注意什麼呢?:
案例:小蘭發現老公小柯最近常常藉口加班晚歸,小蘭最近發現小灰是小柯的外遇對象,並數次親眼目睹二人有牽手親暱舉動、甚至發現二人前往汽車旅館共宿,但礙於小孩年幼,希望家庭完整而隱忍,想說等3年後小孩上高中後,小蘭再對小柯與小灰提告求償,可以嗎?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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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前,帥哥瀟灑倜儻萬人迷、美女眾星拱月人人愛,男女朋友換來換去,甚至同時與兩、三個對象交往,然而一旦結婚後,法律就賦予夫妻的身分權為「配偶權」,藉以保障婚姻及家庭美滿,所以如果有人介入其他人的家庭,侵害家庭夫妻間的美滿,配偶就可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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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過往有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往發現配偶外遇時,只要能掌握明確出軌證據,往往都會提告通姦罪,藉以讓配偶及外遇對象予以賠償,然而如今通姦罪已經被刪除,所以如果發現配偶有外遇行為,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求償(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所以侵害配偶權縱使沒有財產上損害,仍然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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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提告侵害配偶權,必須撰擬民事起訴狀載明「被告」的資料,也就是說要能具體特定配偶外遇對象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以及配偶與外遇對象有何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如共同去汽車旅館、單獨2人出國出遊等),並詳列證據,遞交予法院。
民法第197條第1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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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常常有許多民眾詢問,我可以告配偶20年前的外遇行為嗎?有沒有時間限制?我最近才知道他們5年前共同出遊去汽車旅館,我可以提告嗎?就要注意民法有規定「侵權行為的時效」(民法第197條),也就是說「當知道配偶外遇」時,必須要在2年內向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否則超過時間,權利會失效;如果本來不知道配偶外遇,後來才知道,也必須是外遇事實發生在10年內才能提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超過10年才提告,也是超過時間,權利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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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建議蒐集之證據
♦與配偶以外第三者發生性行為的照片、影片或有目擊證人
♦曖昧、鹹濕、親密對話超過一般社交範圍的簡訊、書信、LINE對話照片、截圖、影片
♦與外遇對象擁吻、去汽車旅館、包廂等顯然並非一般朋友應維持的分際,相關的照片、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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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小蘭已經知悉小柯與小灰有婚外情,至汽車旅館過夜的侵害配偶權行為,就應該蒐集相關證據,在知悉後2年內提告民事損害賠償,所以小蘭如果知悉後還要等3年才提告就可能超過時效,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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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姦除罪化後,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是對於外遇對象提告的主要手段,但是如果證據不足,仍然會遭法院認定不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行為,所以建議如有發現配偶外遇,可以與律師諮詢討論,如何完整蒐證,並注意提告時效限制,以確保自己權益。
侵害配偶權時效 外遇提告 侵害配偶權證據 外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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