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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富勝律師
案例:
小宇跟小惠是夫妻,兩人都脾氣暴躁,小惠某日較晚回家,小宇懷疑小惠與公司男同事發生婚外情,一怒之下說「我們離婚吧」,小惠也說「要離就離」,小宇於是在網路搜尋「離婚證人服務」並預約「包離公司」之服務,隔天早上包離公司將寫有小宇、小惠夫妻名字的離婚協議書快遞至小宇家,離婚協議書上並已經有證人阿財跟阿寶的簽名,快遞中也同時並提供阿財跟阿寶的身分證影本,小宇跟小惠遂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攜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然而,小惠三天後,就反悔離婚了,聽聞律師說離婚要「親見親聞」,小惠可否主張離婚無效?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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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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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雙方要離婚,法律規定一定要「白紙黑字」,而且還要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到戶政機關去登記,才算夫妻二人已經離婚,所以縱使簽署離婚協議書,也有證人簽名,但是沒有辦理登記,就不能認為夫妻已經離婚,屬於無效之離婚。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306號判例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是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自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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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離婚要求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然而夫妻在吵離婚時,或是因為一時情急氣憤找不到證人,或是不想讓親朋好友擔任證人而知悉自己的婚姻狀況,過往報紙上、現在網路上,遂有「離婚證人」的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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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應注意者,離婚證人必須「親見親聞」夫妻雙方的離婚意思,比如說證人親耳聽到兩人說「我們離婚吧」,然後在證人欄上簽名,方屬有效的證人簽名。不過兩位證人不必同時在場,分別前後聽到夫妻二人表示離婚之意思後簽名蓋章,也是見證兩個人離婚。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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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小宇跟小惠雖然有至戶政辦理離婚登記,但是他們離婚協議書上證人阿財跟阿寶,根本沒有親自聽到或見到小宇跟小惠要離婚的意思,就擅自在離婚協議書上面簽名,不符合離婚的法律規定要件。所以小宇跟小惠的離婚應該為無效,小惠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讓自己與小宇的婚姻關係持續的、溯及的於離婚登記後仍然存在,兩人仍然是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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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雖然有「離婚證人」相關服務,但是仍然要注意是否有讓證人親自聽見瞭解夫妻雙方的離婚意思,否則無疑是白花費用,卻無法達到離婚之目的。另外,如證人僅有聽聞夫妻一方有離婚意思,但沒有聽聞到另一方的離婚意思,又或是所聽聞到另一方的離婚意思,是經由第三人轉述,並未實際跟夫妻確認,都是常見的不符合證人親見親聞的狀況,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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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議夫妻如有兩願離婚狀況時,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協助撰擬離婚協議書,律師亦可以告知或協助確認離婚證人有聽聞雙方離婚真意之方法(如錄音錄影),確保離婚登記有效,維護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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