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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富勝律師
案例:
小鄭跟莉莉的父母因為事故同時過世,留下兄妹二人相依為命,當時小鄭21歲、莉莉僅8歲,法院選任小鄭擔任莉莉之監護人,照顧三年後,小鄭因為有了女友小美,兩人想要結婚,但小美不喜歡莉莉,要求小鄭不要繼續擔任莉莉之監護人,小鄭可否向法院表示不再擔任莉莉之監護人?
民法第1095條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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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22條
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一、滿七十歲。
二、因身心障礙或疾病不能執行監護。
三、住所或居所與法院或受監護人所在地隔離,不便執行監護。
四、其他重大事由。
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監護人。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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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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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第1094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與選定監護人。在受監護人未成年情況下,監護人往往要對於受監護人十分操心,包括教育、身體狀況等等,而且受監護人與監護人之間,往往也具親戚關係,如兄弟姊妹、祖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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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監護人有時候因為照顧受監護人感到疲累,或因為經濟因素(如收入狀況不佳)、工作因素(被公司調派國外)、情感因素等,會想不要繼續擔任監護人,依照民法第1095條規定,監護人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向法院辭任監護人職務,而法院如果許可辭任,也會另外選任新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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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辭任監護人的「正當理由」呢?包括家事事件法第122條規定「年紀太大」、「時常生病身體狀況不佳」、「與受監護人所在地距離遙遠,如調派國外」等情況,立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未成年的受監護人權益,如果監護人任意即可辭任,會沒有人可以照顧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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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小鄭不想繼續擔任妹妹莉莉的監護人,如果僅是因為有了女友小美,就要向法院辭任,法院會認為小鄭並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而駁回小鄭辭任,由小鄭繼續擔任莉莉監護人;但如果小鄭因為工作調派國外、身體與經濟狀況不佳導致無法照顧莉莉,則法院就有可能准許小鄭辭任妹妹莉莉的監護人,另行選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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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律師建議如果被選任為監護人,就要有履行監護人職責的決心,若真的因為身體狀況、經濟狀況不佳或是其他理由,要向法院辭任監護人職務,亦可諮詢律師意見,提出相關事證(醫療證明、調派證明),讓法院評估得否辭任。
監護人 監護人辭任 選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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