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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收養為何?如何辦理收養認可?
案例:甲和乙結婚多年,經濟穩定,希望增加家庭成員,經由美國慈愛領養機構推薦,向財團法人A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嬰兒之家提出收養子女之申請。緣有少女丁娩下孩童丙,因丁尚未成年,家庭經濟窘迫,考量支持系統不足以照顧該童,為孩子終身幸福設想,盼覓得國外愛心家庭收養之。嬰兒之家認為甲和乙是適合收養丙小朋友之愛心家庭,收養契約經孩童生母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並代為之,聲請法院認可。
一、什麼是收養?
(一)收養是指想將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當做自己的孩子養育,向 法院提出聲請並經認可後,發生法律上父母子女身分關係的法律行為。
(二)從民國74年6月5日起,收養子女都要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才可以。收養的方式以及要件,依照民法第1073條以下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而且有年齡相距20歲以上等等要件上的限制。收養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後,才發生效力。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除了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不可私下接觸達成收出養之合意。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會幫忙做出養必要性評估、收養人評估、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出養媒合服務者諸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等。
二、如何辦理收養認可?
(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33條規定,收養必須向收養人住所地法院聲請認可,如果收養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時,必須向被收養人住所地法院聲請認可。
(二)聲請人: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三)聲請認可時應準備的文件:
1.收養契約書。
2.收養人、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3.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健康、財產及無犯罪紀錄證明文件。
4.被收養人有配偶時,須提出其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民法第1076條但書規定參照)
5.經公證的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或第1076條之2第3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6.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7.外國人委託他人辦理時的授權證明、家庭調查。
(上述文件如果是在我國境外作成的,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三、聲請收養子女,法院規費多少?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相關參考法規:民法第1072條以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
條以下、第26條以下、非訟事件法第133條以下。
四、聲請收養後,法院如何處理?
五、律師建議:
(一)就本案例而言,甲乙皆為美國人,而被收養人丙為中華民國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及第6條,本件收養即應適用美國法及我國法。惟美國國際私法關於收養事件,係採法庭地法,有法務部70年度法律字第7354號函可參,是依反致規定,仍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二)再查,甲乙二人為夫妻,均長於被收養人丙20歲以上,被收養人丙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生父不詳、生母丁,而丁於民國111年間簽訂收養契約時未滿20歲,依斯時之民法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該收養契約並經丁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後簽名,本件收養契約業經雙方合意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事實,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且具有出養必要性,與上開法律尚無不合,法院認可後,自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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