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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限定繼承?父債需要子償嗎?
案例:
小華自小由父親一人帶大,某日父親因病去世留有遺產30萬元,但父親生前對A、B、C分別有各30萬元之債務,A在知道小華父親死後便趕緊來向小華要錢,小華心想現在繼承制度是「限定繼承」,因此就將父親留下的30萬元全部支付給A,豈料後來B、C卻也向小華求償,請問小華是否需要賠償B、C?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我國現在的繼承制度是採取全面限定繼承之規定,但卻對於什麼是限定繼承不太清楚,這部分就要看到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只需要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白話文來說,就是繼承人繼承到多少財產原則上就用那些財產去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就好了,不需要再用自己的財產去還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樣看來似乎是一個很保障繼承人的規定,不用再不小心繼承到父母的高額債務,但真的是這樣嗎?
依照民法1156條的規定,繼承人應該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個月內開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但其實實務上會這樣做的民眾應該不太多,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但其實開立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是一個很重要的程序,因為依照民法第1162-2條的規定,如果在沒有開立遺產清冊的情況下你就對被繼承人的其中一個債權人償還債務的話,日後若有其他債務人出現索討債務,繼承人是需要賠償這些債務人如果在有陳報遺產清冊之狀況下能受償的金額,聽起來有點複雜,且看以下案例比較易懂。
如果小華在父親死後有依法陳報遺產清冊的話,這時候法院就會公示一段時間請小華父親的債權人紛紛出面來陳報對小華父親有多少債權,如果A、B、C知道之後就馬上陳報,依照限定繼承的規定A、B、C就會以債權比例去均分小華父親的遺產30萬元,因此三人各得10萬元,剩下的20萬元就都不能向小華請求,三人只能摸摸鼻子算了。但今天因為小華沒有照法律規定陳報父親的遺產清冊,B、C可能都不知道小華父親過世了,小華卻將30萬元全部付給了A,對於B、C來說原本可以拿到10萬元現在卻都沒了,因此受有10萬元的損害,依照民法第1162-2條規定,B、C就可以向小華求償10萬元,這部分損害賠償就屬於「限定繼承」的例外規定,因此在長輩過世時最好還是進行遺產清冊的陳報,或詢問專業律師的建議,會對自己最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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