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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案例:小明的媽媽因為有失智症的狀況,很多時候都需要有人在一旁照看,但因為媽媽名下有多筆土地,小明擔心媽媽在自己不注意的時候將土地隨意過戶給其他人,小明在諮詢律師後,律師建議可以替媽媽聲請監護宣告。
在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如某人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例如案例中小明媽媽的失智症、植物人等等的狀態,這時候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向法院去聲請監護宣告,以保障小明媽媽的權利。
而在監護宣告以後,法院會選一位監護人以及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清冊之人,而受監護人也就是小明的媽媽他所做的任何法律行為都是無效的,小明也就不需要害怕媽媽在自己不知道的時候隨意賣掉名下的土地。
民法§ 1111 規定,像是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此在聲請監護宣告的時候法院會審酌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與親人間之感情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等,從上述人選中選擇一位擔任監護人,並且為了保障受監護人的權益,也會同時選定一位一同開具受監護人財產清冊的人,來確保財產清冊的正確。
監護人在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但為了制衡監護人的權利,法律也有規定如果是下面兩種情況都需要經過法院許可後監護人才可以進行,否則該行為是無效的: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租賃。
1.監護宣告的聲請狀
2.監護人、受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戶籍謄本
3.醫生相關病症之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4.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1.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並製作訪視報告(也有可能未進行)
2.精神專科醫師進行精神鑑定(要另預先繳費給醫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在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人,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3.確認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同意書填寫)
4.法官開庭暸解案情(有時未必開庭)
5.法官裁定宣布結果,寄送書面裁定
因各案件所面臨之事實不同,若要替親人聲請監護宣告前,建議還是先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才可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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