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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函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正字標記同等品之認定原則為何?
主旨 | 有關 大部函詢「正字標記同等品之認定原則」關於認證機構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察照。 |
說明 |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1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300374530號函轉 大部103年10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15603號函辦理。
二、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16 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6900號函示說明三有關「正字標記之同等品」之認定原則,應同時具備下列文件,僅敘明如下:
(一)
「產品產製工廠」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之CNS12681(ISO 9001)品管認可登錄證書: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正字標記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
3、
經簽署國際認證聯盟(IAF)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證之品管驗證機構。
(二)
「產品品質」取得下列機關(構)之一所核發符合國家標準(CNS)之產品檢驗報告書: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試驗室。
3、
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其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
三、
有關「認可範圍需包含產品檢驗項目」意旨為何部分,因正字標記係為推行國家標準所實施之產品驗證標記,其產品產製工廠須取得CNS 12681(ISO 9001)品管認可登錄證書,且產品品質須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為確認該檢測試驗室可依國家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產品品質如係由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定之認證機構(如我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檢測實驗室執行時,其經認可範圍需包含該產品所適用國家標準要求之產品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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