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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訊息】工程會發布「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2023-09-12
1040319工程會發布「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104年6月1日生效,影響開工爭議之新規定!
工程會新聞稿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3)月17日發布「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規定不論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預算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標案,在招標前應以表單檢核用地取得等16項應辦事項完成情形,如果有項目未完成,除非經過上級機關同意,否則不得進行招標;另外,在開標前應再次檢核未完成事項辦理情形,整體評估影響程度及因應備案後,決定開標後是否決標。而廠商也要在決標後開工前以表單檢核施工計畫等7項應辦事項完成情形及預定完成時間,並且在開工後確實執行,確保工程順利開展;該注意事項將在104年6月1日正式生效。
工程會許俊逸主委表示,重大公共工程可否如期如質完工,攸關民眾福祉與政府施政效能。工程會分析近5年國內公共工程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原因,因機關應辦事項未完成者約占70%。其中用地取得、地上物處理、政策改變或預算不足、受其他標案影響、各項許可取得、管線箱涵處理等6種態樣應可於事前預防。
許主委進一步說明,為由源頭減少重大公共工程開工後即發生停工或終解約情形,工程會將前述6種態樣轉化為16項機關應辦事項及7項廠商應辦事項,並以檢核表方式要求機關及廠商分別查填。該注意事項已於103年10月14日及12月31日2次召開會議,邀請各相關機關研商討論,並多方徵詢專家學者及業界代表意見,均獲肯定與認同。(注意事項相關內容可自工程會全球資訊網「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下載。)
工程會表示,近5年來每年平均約有100億元經費因停工或終解約而無法投入國家公共建設,透過「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建立「招標前檢核、開標前覆核」機制,將有助於釐清機關與廠商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降低停工及終解約發生機率,有效運用政府預算並活絡經濟,使機關及廠商都得益,共創雙贏。
工程會未來會持續與各機關共同努力,解決相關困難問題,讓公共設施及早完成,全民共享完工效益。
發布單位:工管處三科
更新日期:2015/03/19
聯絡人:江 澎
聯絡電話:87897720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管字第10400082090號函分行;並自104年6月1日生效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展,減少發生開工後即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期能有效運用政府預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開工條件檢核,除依法令完成相關事項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本注意事項所稱重大公共工程,指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或經上級機關認定有列為重大公共工程之必要者。
四、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
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不適用本注意事項,其執行過程得參照第四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所列項目自行檢討。
六、
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應自可行性研究或規劃設計階段即預先檢討「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一)所列項目,妥善排定作業時程,並於招標前確實檢核。
七、
機關辦理重大公共工程招標前,應查填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檢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八、
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如全部項目檢核結果為「無需辦理」或「已完成」,機關可續行辦理招標工作;如有項目檢核結果為「未完成」,機關應檢討評估該項目影響情形,預估完成時程及因應備案,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並持續辦理未完成事項,招標文件應載明未完成事項及得保留決標條件。
九、
前項所定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上級機關得衡酌機關作業能力及執行效率,授權機關自行辦理。
十、
前點尚有未完成項目而已進行招標之標案,機關應於開標前覆核未完成事項辦理情形;如仍有未完成項目且開標後有得為決標對象,必要時得保留決標,經機關整體評估影響程度及因應備案後,決定是否決標,以兼顧採購效率及執行彈性。
十一、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前,機關應請廠商查填「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經監造單位審查後報請機關備查,並於開工後確實執行。
十二、
機關應將前項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重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
十三、
中央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將本注意事項及附件辦理情形列入查核項目。
十四、
機關得依本注意事項,另定細部作業方式。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總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展,減少發生開工後即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期能有效運用政府預算,爰訂定本注意事項,其重點如下:
一、
本注意事項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
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對象、工程規模及範圍。(第二點、第三點)
三、
機關應自可行性研究或規劃設計階段預為檢討檢核項目。(第四點)
四、
檢核作業流程及機關應自主檢核事項。(第五點至第七點)
五、
機關應要求廠商檢核事項。(第八點)
六、
施工查核小組應配合辦理事項。(第九點)
七、
機關得另定有關之作業規定。(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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