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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公司法】三類公司設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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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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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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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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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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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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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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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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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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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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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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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修正刪除註冊最低資本額、出資額限制,只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股東認繳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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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即可。
2、不限制首次出資額比例。
3、不限制貨幣出資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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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起設立
(1)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可。
(2)不限制首次出資額比例。
(3)不要求貨幣出資額比例。
2、 募集設立
(1)註冊資本仍以『實收股本總額』認定
(2)發起人自己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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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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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修正刪除股東出資年限限制,只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股東認繳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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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一次繳足,不可分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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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要求公司成立後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在5年內繳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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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起設立:
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
2、募集設立: ★不可分期,因註冊資本=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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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而只要求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即可,採取公司股東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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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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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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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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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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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起人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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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起人制訂,並附入招股說明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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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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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股東來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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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認購全部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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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發起人認購公司部分股本。
(二) 其他股本
1、定向募集: 向特定物件募集
2、公開募集: 向社會公眾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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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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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程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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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修正第83條】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
(二) 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三) 應於股款認足後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
(四) 應于創立大會後30日內,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報送公司章程、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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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開募集:
1.發包人認購股份,且不得少於總股份數35%(定向募集同)【84】
2.製作招股說明書【85~86】
3.★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定。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87】
4.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出募股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
5.公開募集股份
6.經依法設立驗資機構出驗資證明(定向募集同)
7.應於股款繳足後30日內,召開倉立大會(定向募集同)【89】
8.應于創立大會後30日內,申請設立登記並公告(定向募集同)【92】
(二) 定向募集: 同上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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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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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認股的條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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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股款繳足後30日內)
(二) 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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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按期募足股份(招股說明書上的截止日期)
(二) 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股款繳足後30日內)
(三) 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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