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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義務違反之責任
【規範破解】公司設立完成必須有足夠的資本,所以股東出資必須真實到位,但實際上很多公司股東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造成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受損,因此,大陸於2010年出台公司法解釋(三)第6至19條規定針對以下三件事進行規定 :一、股東「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的違法情事。二、公司、其他足額出資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可以對該違法股東主張什麼權利? 有沒有其他人應該與違法股東一同負責?三、該違法股東的股東權利應該受到什麼限制?等問題進行一系列規定。另外要特別注意,2014年2月20日頒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針對公司法解釋(三)刪除第15條第三人針對抽逃出資的規定,以及針對第12條第(一)項抽逃出資類型中有關驗資規定刪除。
(一) 股東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出資都必須移轉所有權,只有土地使用權為例外。
★《注意》公司不能以勞務、信用、姓名權、商譽、特許權等出資,但合夥企業可以此方式出資。
(二) 出資足額五條件★
1.【價足】繳足股款、價值相當。出資人如以貨幣出資,必須如數繳款,如以非貨幣方式出資,則必須依法評估作價,證明出資的財產價值相當。
2.【自處】出資人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人不能無權處分他人財產,但公司如不知情而受讓出資財產,可主張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受讓。
3.【乾淨】出資人以權利出資,該權利必須無瑕疵、未設定任何負擔。
★《例1》土地使用權因設定負擔出資不足,可能的情況: 大多是在土地上設定扺押權、地役權、租賃權。扺押權部分,未經扺押權人同意,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地役權則是隨土地使用權轉讓而轉讓; 租賃權則是不受土地使用權轉讓而影響,租賃權的存在會造成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使用障礙,不夠乾淨。
★《例2》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因權利瑕疵造成出資不足的情況有:
(1) 股權讓與手續未完成。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記名股票,應以背書轉讓方式讓與股權;無記名股票則以交付方式讓與股權。另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讓與,對除股東外的第三人進行轉讓必須經過股東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購權,但未經合法同意或行使權利。
(2) 發起人、董監事、高等人員在禁售期內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自公司成立起(或上市公司自上市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股票公司。董監事、高管限制則有四個情況: 一是任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二是上市交易起一年內不轉讓。三是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股份。四是公司章程有其他限制規定(公司章程不能較前三項限制更寬鬆)。
4.【名實轉移】出資標的物必須實際交付且辦理轉讓手續。 交付與登記缺一不可,如已登記但未交付,在交付前不享有股東權利。如已交付但未登記,經責令後有辦理登記手續,則自交付時即認定享有股東權利。因此,交付是最重要,因為讓令公司實質享受。
5.【非犯罪所得】如以違法犯罪所得貨幣出資取得的股權,當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處罰時,股權必須拍賣或變賣。
(三) 抽逃出資四標準★
1.【假利潤】虛增利潤。例如,甲公司B董事為取回部分出資,賬務上虛增利潤,以股東分潤方式取回出資。
2.【假交易】虛假交易。例如,甲公司董事A為取回部分出資,讓甲公司與董事A配偶控股的乙公司簽訂虛假買賣合同,乙公司沒有實際交付商品,A卻讓甲公司以支付貨款方式取回自己出資。
3.【關聯交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監高與其親朋好友或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交易關係。例如,前面甲公司董事A與其配偶控股的乙公司間進行交易,就是關聯交易。
4.【出資抽回】這是典型抽逃出資的方經驗資後隨即式。例如,甲公司C董事為假性出資,將出資金額匯付至甲公司銀行帳戶,轉出至自己帳戶。
★《注意》隱藏性要件: 關聯交易必須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才算數。例如說,雖然董事A與其配偶控股的乙公司進行買賣商品交易,但如果是以正常交易價格購買,沒有造成公司利益受損,即不屬於抽逃出資。
(四) 權利人有3種
公司與其他合法出資股東,可以請求違法股東履行出資及賠償。
公司債權人則可以要求違法股東負補充賠償責任。試想,如果公司債權人是因為公司註冊資本達1億元,才同意進行高額交易,結果公司因股東出資不足,實收資本只有5千萬元,對於公司債權人很可能造成損害。但公司債權人可以介入是個特殊情況,所以這裏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只是補充性責任,必須符合下列三個要件:
1、"補充責任":只能在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才能請求該股東負“補充賠償責任”
2、"有限責任":只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負責。
3、"一次性責任":違法股東已賠總金額已達到出資責任限額時,其他債權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該股東提出賠償請求。
(五) 連坐人有4種
1、與『出資不足』股東對外負連帶責任人,三個時期的四種人,對外負責後,可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進行內部追償:
(1) 設立時的發起人。★《注意》公司設立後新加入的股東不用負責。
(2) 增資時的董事、高管。
(3) 知道或應當知道出資不足的股權受讓人。
2、與『抽逃出資』股東對外負連帶責任人,有四種人,因是協助抽逃人,惡性較大,因此對外負責後,不可以進行內部追償:
協助抽逃的:(1)其他股東、(2)董事、(3)高管、(4)實際控制人
(六) 違法股東股權限制的二種方法
1、限制財產利益的股東權利。可依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合理限制利潤分配、新股認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三種股東權利。
2、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解除股東資格。可依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但需減資或補資,在減資或補資前,公司債權人可以對該股東主張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注意》因為解除股東資格的手段十分嚴厲,所以必需符合二個條件:
(1) 嚴重到全部未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等於『全無出資』】。
(2) 給予補正機會,仍不補正。
(七) 違反出資義務股東,不得主張訴訟時效抗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對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可知,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