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拓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信義區律師事務所
方法—爭點整理的力量 作者: 張菀萱 律師
文 章 摘 要
|
(一)
加速推動審理進度
(二)
主導案件審理主軸
(三)
建立法庭信任感的利器
(一)
不爭執點在法律上的效力
(二)
洞燭判決先機
(三)
不爭執點的地盤之爭
(一)
不要只是簡寫有或無
(二)
讓自己對立思辯的重要性
(三)
讓對造的弱點無所循形
|
一、
前言
我相信律師們一定都知道,按照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程序提呈書狀過程的經驗,除了二造各執一詞的原告方補充理由狀及被告方答辯理由狀外 ,通常法院會額外要求兩造撰寫爭點整理狀及辯論意旨狀,這是過程中唯一會將兩造看法統整的二種書狀類型,但律師們撰寫這二種書狀類型時,往往抱持著替法院將兩造歷次書狀內容作出匯整的簡單想法,沒有好好運用這二份書狀對法院產生的關鍵力量! 本次只先談談爭點整理狀,因為比較起來爭點整理狀能夠發揮的影響力是遠大於辯論意旨狀的。
進入枯燥的說教之前,先談談一些訴訟經驗吧,我發現如果律師的爭點整理狀寫的好,法院就會直接爰用一方律師整理的內容,作為全案審理爭點定調的依據,甚至法院會全文照引在法庭筆錄中,讓對造律師看著法院事先打好(其實是複製好)的內容,當庭表示意見,此時對造律師當庭的思慮,自然不可能勝過我們開庭前好整以暇寫好的書狀安排,對於我們埋下的種種伏筆自是無法一一指出,有時對造律師就會糊里糊塗的照單全收了。所以,你說,我們該不該好好利用提出爭點整理的機會,抓住這個訴訟優勢呢?
(一)
加速推動審理進度【盡速提出爭點整理】
我們都知道爭點整理制度設計的最大目的是為了集中審理程序,加速案件審理效率,所以按照法院目前的審理程序安排,通常在原告提出起訴狀,被告提出答辯狀後,法院就會要求進行爭點整理,但是有時候,兩造第一輪書狀寫的不清不楚,證據也亂七八糟時,法院會再要求兩造書狀先行交換到事證清楚後,再進行爭點整理,這種情況就會拖長訴訟時間。
我們不能容許這種拖延太久,所以原則上,應在第一輪交換書狀後,馬上提出爭點整理狀,能整理到什麼程度就整理到什麼程度,因為如此一來,法院就會強迫對造將理由說的更清楚,且爭點整理程序一旦開啟,法院就會加快審理速度。
(二)
主導案件審理主軸【主導舉證責任分配、調查證據方法】
法律人最耳熟能詳的一句話叫做「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真實反應了法庭攻防的決勝點。因為法官不是神,事發當時沒有親臨現場,所以原則上提出爭訟的一方(原告)應該要拿出證據「還原現場」,如果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事實不正確,有時也需拿出「反證」推翻原告主張。但如果雙方都說不清楚、講不明白時,又該怎麼辦呢?此時就要看法律上舉證責任分配的結果了,如果是原告應該舉證的事實無法還原,原告就需承擔敗訴結果。
因此爭點整理過程中,應該環繞著「舉證責任分配」及「雙方各項攻防主張的證據強弱」進行評估,進而影響法庭循著對我方主張有利的舉證分配及證據調查方法進行。
1、確認我方主張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我方應證明事項。
2、我方應負舉證責任範圍及證據評估:
(1)
書證大於人證。
(2)
客觀第三方或雙方證據大於單方證據。
(3)
我方負舉證責任範圍,是否需送鑑定,進而確定鑑定事項、鑑定參考資料、鑑定機構。
(4)
無法有效舉證事項的風險評估:
a.對造有無自認空間。
b.有無舉證責任倒置空間。
c.有無改變主張或答辯策略空間。
(5)
對造應負舉證責任範圍及證據評估:
a.對造有無舉證可能。
b.對造提出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有無爭執空間。
c.對造提出的證據,我方有無提出反證的空間。
在這裡我們必須在內部彩排一遍,全部案情在法庭審理的可能走向,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的結果及我方證據的強弱,進行請求權基礎及攻擊防禦方法的安排,並將這個佈局反應在爭點整理的各個爭點。如此我方才能在案件一開始就主導案件審理主軸,進而占有先機。
(三)
建立法庭信任感的利器:【法庭採用我方爭點等於信任我方專業】
承審法官手中經常同時審理好幾百件案件,因此,法官非常需要兩造協助整理案情,如果我方可以在爭點整理過程中,端出一盤爽口的好菜,令法官非常容易下嚥,那麼在案件的一開始就已取得法官的信任了,因為法官相信我們是「專業的」、是「盡責的」、是「清楚的」、是「週到的」,所以,法庭如果採用我方整理的爭點內容就等於信任我方專業,法官在聽審及取證上也就會比較信賴我方提供的內容,因此,爭點整理是建立法庭信任關係的重要關鍵。
(一)
不爭執點效力強大【法院判決論理的基礎】
法庭爭點整理過程中,如果被列為雙方不爭執事項會有二個效力,一是兩造就不爭執事項不可以再有不同意見(但也有例外,這裡先不談例外),二是法院可以不待調查就以此為判決基礎。
所以不爭執點效力強大,因此,處理不爭執點時必須格外小心,對於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呈現出來的不爭執事項,如果對我方有利,要堅持記明筆錄,對於我方利益不明事項,就算法官施壓甚至責怪,都不能輕易認諾或同意不再爭執! 因為我們無法確定,第一審法官採用的見解與第二審、甚至第三審法官是否相同,如果退讓了,很可能在上訴審被改判。
(二)
洞燭判決先機【法官在意的不爭執點】
法院判決理由當中經常會使用兩造不爭執事項作為論理基礎,甚至有時候法官會在審理過程中「做球」形成不爭執點。
因為法官看待一個案件有時會先形成初步心證,再由兩造呈現出來的事證,尋找能支持判決結論的依據,如果尋找判決理由依據的過程中發生阻礙,法官有可能會在審理過程中利用詢問問題的方式,做出「不爭執點」來讓判決理由的立論基礎更加穩固。
因此,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整理的不爭執點,有時可以看出一些法官初步心證及判決理由的蛛絲馬跡。
(三)
不爭執點的地盤之爭【不爭執點與爭執點間必須來回思考】 由上可知,不爭執點效力強大且有時可以窺見法院心證軌跡,因此,不爭執點也應視為兵家必爭之地,不可輕忽。
一般律師整理的不爭執點經常是無關痛癢的基礎事實,但邏輯上而言如果與判決結果無涉,兩造究竟是否不爭執也就不是重點了。因此,所謂的不爭執點,應該是「爭執點」當中的「不爭執點」。也就是說,雙方應在異中求同,讓法官能夠很快的辨視出,在兩造各個爭點當中,有那些不爭執事項可以作為裁判基礎,而不再調查。
基此概念,不爭執點可大略分類如下:
(一)
程序事項:
1、管轄法院。
2、當事人適格。
(二)
實體事項:
1、契約約定內容、應適用特殊法規內容。
2、已踐行之契約程序、應適用特殊程序。
3、重要時間點。
4、證據資料形式真正。
5、項目、金額、數量、期限、期間等數字正確性。
也因為不爭執點,其實是爭執點當中的不爭執點,因此必須在爭執點與不爭執點當中來回思考,來回思考的方法就是: 舖陳爭執點的同時,就應逐一分析出支持我方理由當中,存在那些雙方不爭執的事項(比如說重要的時間點),就應提昇出來向法官爭取不爭執點的地盤,列為不爭執點之後,也方便作為法官判決理由的依據。
總之,我們應該要細心、低調且絕不鬆懈的爭取不爭執點的地盤。
(一)
要只是簡寫有或無【突顯雙方差異的原因才有意義】
一般整理的爭執點,在顯現雙方主張差異時,經常只是全有、全無的寫法(我方主張:有)&(對方主張:無),但這對法院及案件整理沒有多大幫助,因為爭點整理是為了“異中求同”與“異中求因”。
異中求同,為的是將兩造雙方沒有爭議的相同基礎事證整理出來,以協助法官架構及判斷關鍵請求的異。而異中求因,則是要進一步整理,兩造憑藉什麼事證及原因,而不贊同對造的主張。
(二)
形成對立思辯的重要性【突顯雙方差異的強弱才有意義】
法庭的攻防必須不斷整理雙方觀點的差異,且從中檢視雙方的強弱,這就是爭訟中必要的對立思辯。
立於一方,不能只專注在自己希望主張什麼,而必須同時站在裁判者立場去思考,裁判者會比較傾向誰的觀點? 是基於什麼事證可以取得裁判者認同自己觀點? 進而突顯自己的強項與對方的弱點,且在對方還沒有發現時,趕緊將自己的弱點補強。
爭訟開場前如果就能綜觀全局,明辨強弱,才能策略精準,妥善佈局。
(三)
讓對造的弱點無所循形【最終取得致勝先機】
對造的弱點在爭點不明確的情況下,有時無法被發現或被放大,往往也可容易被含混過關。如果我方可以具體點出雙方主張差異,而且不斷的對立思辯,此時,我們才有機會提早看穿致勝關鍵,專攻對方死穴。
在戰場上該於何時使用何種武器了然於心,收放自如,自然我們就有能力讓對造的弱點無所循形,取得法院心證的先機。
五、
結論
律師工作有趣之處就是: 面對各式各樣的人、事、物,還能在最短的時間找到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進一步擬訂步驟與策略,步步為營、實現戰略,這些過程中,還必須適應法庭活動、機關調解程序、仲裁程序與各種行政程序、裁判者心證流動、相對人攻防改變等等情況,必須時時保持清晰思辯能力、抓穩自己主軸,才能不偏不倚,正中紅心! 共勉之。
其它店家文章
服務項目:
法律諮詢,民事訴訟諮詢,刑事訴訟諮詢,家事訴訟諮詢,法律顧問,行政訴訟諮詢,常年法律顧問,一般訴訟諮詢,勞資事件諮詢,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台北市法律諮詢,台北市民事訴訟諮詢,台北市刑事訴訟諮詢,台北市家事訴訟諮詢,台北市法律顧問,台北市行政訴訟諮詢,台北市常年法律顧問,台北市一般訴訟諮詢,台北市勞資事件諮詢,台北市法律諮詢,台北市法律顧問,信義區法律諮詢,信義區民事訴訟諮詢,信義區刑事訴訟諮詢,信義區家事訴訟諮詢,信義區法律顧問,信義區行政訴訟諮詢,信義區常年法律顧問,信義區一般訴訟諮詢,信義區勞資事件諮詢,信義區法律諮詢,信義區法律顧問
特別關鍵字:
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信義區律師事務所,大安區律師事務所,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信義區法律事務所,大安區法律事務所,工程律師,台北工程律師,信義區工程律師,大安區工程律師,工程糾紛律師,台北工程糾紛律師,信義區工程糾紛律師,大安區工程糾紛律師,工程訴訟律師,台北工程訴訟律師,信義區工程訴訟律師,大安區工程訴訟律師,工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工程訴訟律師推薦,信義區工程訴訟律師推薦,大安區工程訴訟律師推薦,政府採購律師,台北政府採購律師,信義區政府採購律師,大安區政府採購律師,政府標案律師,台北政府標案律師,信義區政府標案律師,大安區政府標案律師,政府標案訴訟律師,台北政府標案訴訟律師,信義區政府標案訴訟律師,大安區政府標案訴訟律師,政府標案訴訟律師推薦,台北政府標案訴訟律師推薦,信義區政府標案訴訟律師推薦,大安區政府標案訴訟律師推薦,採購法律師,台北採購法律師,信義區採購法律師,大安區採購法律師,公共工程律師,台北公共工程律師,信義區公共工程律師,大安區公共工程律師,公共工程訴訟律師,台北公共工程訴訟律師,信義區公共工程訴訟律師,大安區公共工程訴訟律師,公共工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公共工程訴訟律師推薦,信義區公共工程訴訟律師推薦,大安區公共工程訴訟律師推薦,能源法律師,台北能源法律師,信義區能源法律師,大安區能源法律師,促參法律師,台北促參法律師,信義區促參法律師,大安區促參法律師,促參案件律師,台北促參案件律師,信義區促參案件律師,大安區促參案件律師,工程合約管理,台北工程合約管理,信義區工程合約管理,大安區工程合約管理,工程爭議律師,台北工程爭議律師,信義區工程爭議律師,大安區工程爭議律師,工程爭議調解,台北工程爭議調解,信義區工程爭議調解,大安區工程爭議調解,工程法律諮詢,台北工程法律諮詢,信義區工程法律諮詢,大安區工程法律諮詢,工程糾紛律師,台北工程糾紛律師,信義區工程糾紛律師,大安區工程糾紛律師,工程糾紛調解,台北工程糾紛調解,信義區工程糾紛調解,大安區工程糾紛調解,工期展延律師,台北工期展延律師,信義區工程展延律師,大安區工程展延律師,工程變更爭議,台北工程變更爭議,信義區工程變更爭議,大安區工程變更爭議,工程物調爭議,台北工程物調爭議,信義區工程物調爭議,大安區工程物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