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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約爭議】終止或解除契約--- 效果篇 (2/2) (圖4)
壹 | 終止結算 |
【第1級】 承商重大違約終止 |
【第2級】 承商違約終止 |
【第3級】 業主任意終止,任一方因不可抗力終止 |
【第4級】 業主違約終止 |
一 | 承商對業主請求 | 承商可取回現場之工程設備及材料 |
(一)
經由工程師確定的:
1、
已施作工程、物資及文件的價值。
2、
任何應付給承商按合同實施工作的款項。
【不限於符合工程估驗條件的工程款】 |
(一)
經由工程師確定並簽發付款證書
1、
合同標明價格的任何完成工作。
2、
為工程定購的永久設備和材料(已交貨無法退貨)。
3、
為完成工程而招致的任何合理開支。
4、
承商將臨時工程或施工設備運回本國的遣散費。
5、
契約終止時,專職雇員的遣散費。
【已超過履行利益的請求➝契約利益】 |
同【第3級】 |
(二)
退還履保金
|
|||||
二 | 業主對承商請求 |
(二)
可自履保金、保留款中取償
|
(一)
扣發一切款項包含:
1、履保保函
2、保留款 3、期中付款證書 4、預付款保函 5、工程保險 6、未計量、計價的已完成工程款。 7、承商移交的物料及承商文件與設計。如不足清償,可出售設備扺償,如有餘額,退還。 |
無須當事人雙方協議的程式要件 | 無 |
(二)
使用承商一切物資
|
貳 | 損害賠償 |
【第1級】 承商重大違約終止 |
【第2級】 承商違約終止 |
【第3級】 業主任意終止,任一方因不可抗力終止 |
【第4級】 業主違約終止 |
一 |
業主➝承商 (一)
索回全部已付工程款、融資費、工程拆除清理費。
|
業主➝承商 (一)
經由工程師確定的:
1、實施完成工程費用
2、修補缺陷費用 3、誤期損害賠償費 4、雇主發生所有其他費用 【履行利益】 |
承商➝業主 (一)
其他損害:如不可抗力影響期間之誤期費用
(二)
利潤:不可請求
|
承商➝業主 (一)
其他損害:視業主違約情事而定,如誤期費用、協力義務違反等等
(二)
利潤:可以請求。
|
叁 |
其他 權利義務 |
【第1級】 承商重大違約終止 |
【第2級】 承商違約終止 |
【第3級】 業主任意終止,任一方因不可抗力終止 |
【第4級】 業主違約終止 |
一 | 停工,遺散工人及撤離 | 承商負責清除現場 |
承商原則停工並撤離現場,但以下除外: 1、
保護生命財產或工程安全。
2、
工程師指示繼行的除外。
|
同【第2級】 | 同【第3級】 |
二 | 點交 | 無須當事人雙方協議的程式要件 | 按工程師要求將有關物品、文件及其他設計文件提交工程師。 | 凡已獲付款的文件、永久設備、材料或其他工作,應移交給業主。 | |
三 | 機具設備及物品之處理 | 現場之設備及材料交還承商 |
1、
業主有權使用一切物品。
2、
業主不再使用時,承商應自費取回,風險自負。
3、
業主有權變賣扺償,如有餘額退還。
|
除安全所需外,承商均將物品全部運離。 | |
四 | 結算 | 無 | 由工程師進行確定 | 由工程師進行確定 | |
五 | 分包合同轉讓 | 無 | 協助業主進行分包合同轉讓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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