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沂錚律師-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
為什麼不給受害者 #行政調查報告? #閱卷權 是誰的權利?
經常在行政、司法並進的兒虐案件中,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無法在行政機關作出報告後,快速取得調查報告內容,打電話問機關或是找民意代表代為索取資料都一樣,通常只會得到「偵查不公開」、「你們為什麼不等法院第一審閱卷」這類的回答。
你知道偵查到一審需要多久嗎?為什麼行政和司法長久以來都有閱卷權的存在?
如同 #餵藥案 一樣,行政機關對於調查完的報告處理方式,從來都不該只是告知「偵查不公開」。要知道,總是是在司法偵查階段的羈押制度,被設計出來是為了防止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又或是串供、逃亡而出現的制度。
所以請問在行政調查報告已經做出來,機關也做出行政處分的情況下,受害者家屬有什麼湮滅證據的本事?
(還是說,受害者家屬未免被自殺需要逃亡?)
我們完全同意在兒少案件內,資訊的公開、隱私的保護不該是「全有」或「全無」。
為了保護兒少,我們應該隱去足以使人具體辨認兒童的資訊,例如他的明顯胎記或是長相,因為兒少還沒有滿18歲,他可能還無法決定自己將來走在路上要不要被認出來,大人不應該剝奪他們將來選擇的權利。
但是為了保障受害兒少,儘早讓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以他們所能接受的方式得到已知的真相,絕對是必要的,這如同威權時代至今的轉型正義,#沒有真相沒有原諒」,#沒有面對沒有寬慰。
選擇知道真相或選擇不知道真相,實在沒有對錯,但是否及時給予真實資訊,才能讓任何一位有表達能力的人,得以做出足夠負責又「盡量」不後悔的決定。
(對!這裡我說的是「盡量」)
無論最終要作出原諒、和解、撤告,或是續行爭訟的決定,身為事件第三者的人,盡量讓受害者或是受害者家屬充分以他們可以理解的方式,得到資訊是絕對必要也應該做的!
若一昧的以保護兒少隱私來作為「全無」提供資訊的藉口,這到底是為了保害兒少?還是保護加害者?抑或是保護機關?我不知道。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產後護理之家 #托嬰中心 #幼兒園 #兒少法 #兒少保護
其它店家文章
服務項目:
法律諮詢,民事訴訟諮詢,刑事訴訟諮詢,家事訴訟諮詢,法律顧問,行政訴訟諮詢,一般訴訟諮詢,少年事件諮詢,車禍訴訟律師,離婚訴訟律師,夫妻財產訴訟律師,遺產繼承訴訟律師,少年犯罪訴訟律師,傷害罪訴訟律師,法律顧問,台北市法律諮詢,台北市民事訴訟諮詢,台北市刑事訴訟諮詢,台北市家事訴訟諮詢,台北市法律顧問,台北市行政訴訟諮詢,台北市一般訴訟諮詢,台北市少年事件諮詢,台北市車禍訴訟律師,台北市離婚訴訟律師,台北市夫妻財產訴訟律師,台北市遺產繼承訴訟律師,台北市少年犯罪訴訟律師,台北市傷害罪訴訟律師,台北市法律顧問,松山區法律諮詢,松山區民事訴訟諮詢,松山區刑事訴訟諮詢,松山區家事訴訟諮詢,松山區法律顧問,松山區行政訴訟諮詢,松山區一般訴訟諮詢,松山區少年事件諮詢,松山區車禍訴訟律師,松山區離婚訴訟律師,松山區車禍訴訟律師,松山區離婚訴訟律師,松山區夫妻財產訴訟律師,松山區遺產繼承訴訟律師,松山區少年犯罪訴訟律師,松山區傷害罪訴訟律師,松山區法律顧問
特別關鍵字:
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松山區律師事務所,松山區律師事務所推薦,信義區律師事務所,信義區律師事務所推薦,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松山區法律事務所,松山區法律事務所推薦,信義區法律事務所,信義區法律事務所推薦,律師,律師推薦,台北律師,台北律師推薦,松山區律師,松山區律師推薦,信義區律師,信義區律師推薦,家事訴訟律師,家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家事訴訟律師,台北家事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家事訴訟律師,松山區家事訴訟律師推薦,信義區家事訴訟律師,信義區家事訴訟律師推薦,民事訴訟律師,民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民事訴訟律師,台北民事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民事訴訟律師,松山區民事訴訟律師推薦,信義區民事訴訟律師,信義區民事訴訟律師推薦,刑事訴訟律師,刑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刑事訴訟律師,台北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刑事訴訟律師,松山區刑事訴訟律師推薦,信義區刑事訴訟律師,信義區刑事訴訟律師推薦,離婚訴訟律師,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台北離婚訴訟律師,台北離婚訴訟律師推薦,松山區離婚訴訟律師,松山區離婚訴訟律師推薦,信義區離婚訴訟律師,信義區離婚訴訟律師推薦,法律顧問,法律顧問推薦,台北法律顧問,台北法律顧問推薦,松山區法律顧問,松山區法律顧問推薦,信義區法律顧問,信義區法律顧問推薦,法律諮詢,法律諮詢推薦,台北法律諮詢,台北法律諮詢推薦,松山區法律諮詢,松山區法律諮詢推薦,信義區法律諮詢,信義區法律諮詢推薦,離婚律師推薦,台北離婚律師推薦,松山區離婚律師推薦,信義區離婚律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