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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立遺囑~您想要為自己身後財產預先做安排嗎?(作者:吳育芬公證人) 台北遺囑律師
隨著時代的進步,觀念亦趨開放,預立遺囑不再被認為代表著不好的預兆,相反的,多數人認為可以對自己的身後事預為安排,預立遺囑,不僅讓自己安心,也較能避免日後繼承人為了爭產而傷和氣,更是留給繼承人的一個禮物。
由於遺囑內容大都與遺產的分配相關,且於繼承事實發生時,也無法再確認遺囑人(即被繼承人)的真正意思為何,因此民法對於遺囑的作成方式有嚴格的規定,也只有依照民法規定所做成的遺囑,才是法律上有效的遺囑。
民法上規定的遺囑方式包含下列五種:
1、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寫)
2、代筆遺囑(找見證人寫)
3、公證遺囑(找公證人寫)
4、密封遺囑(遺囑人自己寫或是找別人寫,然後向公證人提出)
5、口授遺囑(只有在生命危急,不能用上述4種方式作成遺囑時才可用口授方式)
常見的作成遺囑方式為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作成的方式有什麼不同,可以參考下列表格內容~
*如有需要,公證人亦可前往醫院辦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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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4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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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 |
代筆遺囑 |
公證遺囑 |
見證人數 |
不須見證人 |
3人以上 |
2人以上 |
遺囑內容由誰書寫 |
遺囑人親自書寫 |
見證人中之一人書寫 |
公證人書寫 |
在遺囑上簽名之位置與人員 |
遺囑人於遺囑末簽名 |
遺囑人及3位見證人於遺囑末簽名 |
遺囑人、2位見證人及公證人於遺囑末簽名 |
記明立遺囑時間 |
遺囑人記明 |
代筆人記明 |
公證人記明 |
宣讀講解遺囑 |
不須 |
見證人中之一人宣讀講解 |
公證人宣讀講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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